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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防务股东李露违规减持未及时披露吃警示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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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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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1月22日讯 上海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李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李露作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海防务” 证券代码:300008)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7月4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累计减持天海防务52,567,500股股份,占天海防务总股本的5.48%。李露在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通知天海防务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报告期限内也未停止减持天海防务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李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李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露:

  经查,你作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7月4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累计减持天海防务52,567,500股股份,占天海防务总股本的5.48%。你在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通知天海防务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报告期限内也未停止减持天海防务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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