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文体资讯  体育科技

新兰德证券北京分公司被责令改正 营销宣传页面存误导

  • 来源:互联网
  • |
  • 2020-01-23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中国网财经1月21日讯 北京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兰德证券”) 北京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新兰德证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产品“超级买卖信号”和“主力狙击行动”的营销宣传页面存在误导性表述;二是个别员工的营销话术存在不实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新兰德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产品“超级买卖信号”和“主力狙击行动”的营销宣传页面存在误导性表述;二是个别员工的营销话术存在不实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公司合规管理水平。你公司应于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2月23日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热网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