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诚投资湖南分公司违规遭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
中国网财经1月16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湖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诚投资) 湖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
经查,国诚投资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防范利益冲突管理不到位;信息公示管理不到位;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三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一年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防范利益冲突管理不到位;信息公示管理不到位;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三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一年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对仍处于有效协议期内的客户,做好客户服务工作。期满后,你分公司应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月15日
- 标签:
- 编辑:兰心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