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严禁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1月2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对于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和数量进行了明确,且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
据介绍,《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分为六大部分共计22条,内容比较丰富,操作性也较强。
一是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明确,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另外,股票已经被质押,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质权人的,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冻结数量难以确定、存在超标的冻结风险等问题,也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的冻结问题。
二是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首先,在现有司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或新增加了变卖程序的适用。其次,在网拍环节最大限度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买,避免财产流拍。
三是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首先,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两项措施。其次,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通过这种威慑机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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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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