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胜限制期内买卖“雪人股份”股票被罚220万
中国网财经12月30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福建证监局发布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雪人股份”股票代码002639)股东陈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陈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林汝捷为雪人股份董事长,系陈胜的姐夫,两人在减持前后及减持期间均持有“雪人股份”股票。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及第三款的规定,陈胜与林汝捷为一致行动人,两人持有的“雪人股份”股票应合并计算。
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3月14日,陈胜和林汝捷累计减持“雪人股份”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8%(以下简称累计减持比例)。其中,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1月4日,林汝捷累计减持“雪人股份”股票1,797.98万股,累计减持比例为2.67%;2017年11月3日至2019年3月14日,陈胜累计减持“雪人股份”股票3,433.8万股,累计减持比例为3.13%。
2019年3月14日,陈胜、林汝捷累计减持“雪人股份”股票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后,当日陈胜未停止买卖股票,继续减持股票539.42万股,减持金额4417.85万元,违法减持比例为0.8%。
2019年3月16日,雪人股份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进展公告》,内容包括陈胜2019年3月14日减持“雪人股份”股票情况。
福建证监局认为,陈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责令陈胜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20万元。
《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陈胜)
当事人:陈胜,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股票代码002639)股东,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依法对陈胜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雪人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陈胜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胜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林汝捷为雪人股份董事长,系陈胜的姐夫,两人在减持前后及减持期间均持有“雪人股份”股票。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及第三款的规定,陈胜与林汝捷为一致行动人,两人持有的“雪人股份”股票应合并计算。
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3月14日,陈胜和林汝捷累计减持“雪人股份”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8%(以下简称累计减持比例)。其中,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1月4日,林汝捷累计减持“雪人股份”股票1,797.98万股,累计减持比例为2.67%;2017年11月3日至2019年3月14日,陈胜累计减持“雪人股份”股票3,433.8万股,累计减持比例为3.13%。
2019年3月14日,陈胜、林汝捷累计减持“雪人股份”股票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后,当日陈胜未停止买卖股票,继续减持股票539.42万股,减持金额4417.85万元,违法减持比例为0.8%。
2019年3月16日,雪人股份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进展公告》,内容包括陈胜2019年3月14日减持“雪人股份”股票情况。
福建证监局认为,陈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责令陈胜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20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和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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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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