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工具股东违规增持买卖股票吃警示函
中国网财经12月26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锋工具 证券代码:300488)股东郑国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郑国基于2019年9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锋工具”)股票143,700股,增持后郑国基持有恒锋工具股票8,427,331股,占恒锋工具已发行股份的5.04%。在该事实发生后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5日期间买入恒锋工具股票156,500股,卖出恒锋工具股票17,200股。
郑国基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天眼查显示,郑国基为恒锋工具股东,持股856.66万,持股比例5.13%。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郑国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郑国基:
你于2019年9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锋工具”)股票143,700股,增持后你持有恒锋工具股票8,427,331股,占恒锋工具已发行股份的5.04%。在该事实发生后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5日期间买入恒锋工具股票156,500股,卖出恒锋工具股票17,200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同时,你应当在2019年12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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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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