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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鼎控股及董事长收警示函 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与披露不符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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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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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12月24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控股或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三鼎控股于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陆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7三鼎01”“17三鼎02”“17三鼎03”“17三鼎04”,募集资金合计20亿元。经核实,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截至本措施出具日,公司尚未披露2019年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9号)第八条的规定。

  二是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公司在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中披露“17三鼎03”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称“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剩余7.28 亿元,其中2亿元补充流动资金,5.28 亿元用于偿还可交换债券”,披露“17三鼎04”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称“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剩余4.89亿元,其中1.82亿元补充流动资金,3.07亿元用于偿还可交换债券”。经查,“17三鼎03”公司债券的7.22亿元募集资金中有6.82亿元用于偿还银行、个人借款,有0.4亿元购买理财产品;“17三鼎04”公司债券的4.33亿元募集资金中有3.98亿元用于偿还银行、个人等借款,0.36亿元购买理财产品,与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符,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丁志民作为公司董事长,刘冬梅作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志民、刘冬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志民、刘冬梅:

  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陆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7三鼎01”“17三鼎02”“17三鼎03”“17三鼎04”,募集资金合计20亿元。经核实,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截至本措施出具日,公司尚未披露2019年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9号)第八条的规定。

  二是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公司在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中披露“17三鼎03”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称“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剩余7.28 亿元,其中2亿元补充流动资金,5.28 亿元用于偿还可交换债券”,披露“17三鼎04”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称“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剩余4.89亿元,其中1.82亿元补充流动资金,3.07亿元用于偿还可交换债券”。经查,“17三鼎03”公司债券的7.22亿元募集资金中有6.82亿元用于偿还银行、个人借款,有0.4亿元购买理财产品;“17三鼎04”公司债券的4.33亿元募集资金中有3.98亿元用于偿还银行、个人等借款,0.36亿元购买理财产品,与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符,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丁志民作为公司董事长,刘冬梅作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志民、刘冬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公司及前述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前述人员应当在2019年12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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