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泽医药及董事长吃警示函 涉关联交易未披露等六项违规
中国网财经12月24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永泽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泽医药 证券代码:836887)、董事长、总经理薛建欣、董事会秘书薛宁博、财务负责人彭宝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永泽医药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永泽医药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
永泽医药2018年4月、2018年12月分别向实际控制人薛建欣借款350万元和450万元,并约定年化利率12%的借款利息,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永泽医药仅在2018年4月对其中300万元借款履行了股东大会审议的决策程序,未对剩余500万元借款履行决策程序。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披露
永泽医药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郑州市瑞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淇县腾悦医疗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淇县福莱医疗咨询服务中心、河南弘远策划创意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变相资金占用
截至2015年6月29日,永泽医药应收实际控制人薛建欣、蔡玉姣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1165.54万元。在挂牌申报期间,永泽医药与薛建欣、蔡玉姣在2013年8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基础上签订了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约定预付2015年7月至2025年6月租金1008万元,并补缴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的租金96.6万元。永泽医药将补缴和预付的租金与实际控制人薛建欣、蔡玉姣占用资金相互抵消,预付租金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上述事项的实质为实际控制人薛建欣、蔡玉姣变相占用挂牌公司资金。
四、推广费跨期
永泽医药2018年1月跨期确认2017年的“销售费用-推广服务费”金额约241万元,2019年1月跨期确认2018年的“销售费用-推广服务费”金额约446万元。上述跨期导致公司2018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约205万元。
五、大额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缺乏商业实质
永泽医药2018年向深圳万维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医药)支付保证金、往来款合计1615.53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万维医药尚欠公司992.31万元,其中其他应收款余额592万元,预付账款余额400万元。永泽医药仅在2019年5月向万维医药发生采购交易22.08万元,未就保证金业务签订相关合同,大额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缺乏商业实质。
六、合并抵消存在错误
永泽医药2018年对母子公司推广业务的合并抵消存在错误,导致2018年多抵消销售费用178.30万元,少抵消主营业务成本178.30万元。
检查还发现,永泽医药未建立有效的印章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等。
永泽医药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薛建欣作为永泽医药董事长、总经理,薛宁博作为永泽医药董事会秘书,彭宝珍作为永泽医药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以下是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永泽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永泽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
你公司2018年4月、2018年12月分别向实际控制人薛建欣借款350万元和450万元,并约定年化利率12%的借款利息,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仅在2018年4月对其中300万元借款履行了股东大会审议的决策程序,未对剩余500万元借款履行决策程序。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披露
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郑州市瑞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淇县腾悦医疗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淇县福莱医疗咨询服务中心、河南弘远策划创意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变相资金占用
截至2015年6月29日,你公司应收实际控制人薛建欣、蔡玉姣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1165.54万元。在挂牌申报期间,你公司与薛建欣、蔡玉姣在2013年8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基础上签订了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约定预付2015年7月至2025年6月租金1008万元,并补缴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的租金96.6万元。你公司将补缴和预付的租金与实际控制人薛建欣、蔡玉姣占用资金相互抵消,预付租金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上述事项的实质为实际控制人薛建欣、蔡玉姣变相占用挂牌公司资金。
四、推广费跨期
你公司2018年1月跨期确认2017年的“销售费用-推广服务费”金额约241万元,2019年1月跨期确认2018年的“销售费用-推广服务费”金额约446万元。上述跨期导致公司2018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约205万元。
五、大额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缺乏商业实质
你公司2018年向深圳万维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医药)支付保证金、往来款合计1615.53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万维医药尚欠公司992.31万元,其中其他应收款余额592万元,预付账款余额400万元。你公司仅在2019年5月向万维医药发生采购交易22.08万元,未就保证金业务签订相关合同,大额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缺乏商业实质。
六、合并抵消存在错误
你公司2018年对母子公司推广业务的合并抵消存在错误,导致2018年多抵消销售费用178.30万元,少抵消主营业务成本178.30万元。
检查还发现,你公司未建立有效的印章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等。
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夯实财务会计基础,提高会计核算水平,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薛建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薛建欣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永泽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泽医药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永泽医药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
永泽医药2018年4月、2018年12月分别向实际控制人薛建欣借款350万元和450万元,并约定年化利率12%的借款利息,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永泽医药仅在2018年4月对其中300万元借款履行了股东大会审议的决策程序,未对剩余500万元借款履行决策程序。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披露
永泽医药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郑州市瑞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淇县腾悦医疗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淇县福莱医疗咨询服务中心、河南弘远策划创意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变相资金占用
截至2015年6月29日,永泽医药应收实际控制人薛建欣、蔡玉姣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1165.54万元。在挂牌申报期间,永泽医药与薛建欣、蔡玉姣在2013年8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基础上签订了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约定预付2015年7月至2025年6月租金1008万元,并补缴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的租金96.6万元。永泽医药将补缴和预付的租金与实际控制人薛建欣、蔡玉姣占用资金相互抵消,预付租金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上述事项的实质为实际控制人薛建欣、蔡玉姣变相占用挂牌公司资金。
四、推广费跨期
永泽医药2018年1月跨期确认2017年的“销售费用-推广服务费”金额约241万元,2019年1月跨期确认2018年的“销售费用-推广服务费”金额约446万元。上述跨期导致公司2018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约205万元。
五、大额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缺乏商业实质
永泽医药2018年向深圳万维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医药)支付保证金、往来款合计1615.53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万维医药尚欠公司992.31万元,其中其他应收款余额592万元,预付账款余额400万元。永泽医药仅在2019年5月向万维医药发生采购交易22.08万元,未就保证金业务签订相关合同,大额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缺乏商业实质。
六、合并抵消存在错误
永泽医药2018年对母子公司推广业务的合并抵消存在错误,导致2018年多抵消销售费用178.30万元,少抵消主营业务成本178.30万元。
检查还发现,永泽医药未建立有效的印章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等。
永泽医药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永泽医药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薛宁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薛宁博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永泽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泽医药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永泽医药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
永泽医药2018年4月、2018年12月分别向实际控制人薛建欣借款350万元和450万元,并约定年化利率12%的借款利息,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永泽医药仅在2018年4月对其中300万元借款履行了股东大会审议的决策程序,未对剩余500万元借款履行决策程序。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披露
永泽医药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郑州市瑞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淇县腾悦医疗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淇县福莱医疗咨询服务中心、河南弘远策划创意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变相资金占用
截至2015年6月29日,永泽医药应收实际控制人薛建欣、蔡玉姣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1165.54万元。在挂牌申报期间,永泽医药与薛建欣、蔡玉姣在2013年8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基础上签订了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约定预付2015年7月至2025年6月租金1008万元,并补缴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的租金96.6万元。永泽医药将补缴和预付的租金与实际控制人薛建欣、蔡玉姣占用资金相互抵消,预付租金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上述事项的实质为实际控制人薛建欣、蔡玉姣变相占用挂牌公司资金。
永泽医药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永泽医药董事会秘书,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彭宝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彭宝珍女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永泽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泽医药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永泽医药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披露
永泽医药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郑州市瑞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淇县腾悦医疗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淇县福莱医疗咨询服务中心、河南弘远策划创意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二、实际控制人变相资金占用
截至2015年6月29日,永泽医药应收实际控制人薛建欣、蔡玉姣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1165.54万元。在挂牌申报期间,永泽医药与薛建欣、蔡玉姣在2013年8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基础上签订了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约定预付2015年7月至2025年6月租金1008万元,并补缴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的租金96.6万元。永泽医药将补缴和预付的租金与实际控制人薛建欣、蔡玉姣占用资金相互抵消,预付租金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上述事项的实质为实际控制人薛建欣、蔡玉姣变相占用挂牌公司资金。
三、推广费跨期
永泽医药2018年1月跨期确认2017年的“销售费用-推广服务费”金额约241万元,2019年1月跨期确认2018年的“销售费用-推广服务费”金额约446万元。上述跨期导致公司2018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约205万元。
四、大额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缺乏商业实质
永泽医药2018年向深圳万维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医药)支付保证金、往来款合计1615.53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万维医药尚欠公司992.31万元,其中其他应收款余额592万元,预付账款余额400万元。永泽医药仅在2019年5月向万维医药发生采购交易22.08万元,未就保证金业务签订相关合同,大额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缺乏商业实质。
五、合并抵消存在错误
永泽医药2018年对母子公司推广业务的合并抵消存在错误,导致2018年多抵消销售费用178.30万元,少抵消主营业务成本178.30万元。
永泽医药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永泽医药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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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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