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文虚增营业收入300万遭责令改正 董事长收警示函
中国网财经12月24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文 证券代码:836167)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董事长、总经理刘卫彪、时任财务负责人曾鸿伟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ST东文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ST东文存在以下问题:
一、ST东文2018年虚构对广东蓝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虚增营业收入300.584万元;虚构对广东蓝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虚增营业成本300.584万元。
二、ST东文提供的深圳市美露美颂商贸有限公司的《广告位监测报告》所附报纸日期晚于监测日期一年,也晚于合同结束日期。ST东文未能对上述异常情况提供合理解释。
ST东文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刘卫彪作为东文传媒董事长、总经理,曾鸿伟作为东文传媒时任财务负责人,都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以下是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2018年虚构对广东蓝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虚增营业收入300.584万元;虚构对广东蓝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虚增营业成本300.584万元。
二、你公司提供的深圳市美露美颂商贸有限公司的《广告位监测报告》所附报纸日期晚于监测日期一年,也晚于合同结束日期。你公司未能对上述异常情况提供合理解释。
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会计基础,提高会计核算水平,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财务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卫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卫彪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文传媒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东文传媒存在以下问题:
一、东文传媒2018年虚构对广东蓝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虚增营业收入300.584万元;虚构对广东蓝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虚增营业成本300.584万元。
二、东文传媒提供的深圳市美露美颂商贸有限公司的《广告位监测报告》所附报纸日期晚于监测日期一年,也晚于合同结束日期。公司未能对上述异常情况提供合理解释。
东文传媒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东文传媒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曾鸿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曾鸿伟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文传媒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东文传媒存在以下问题:
一、东文传媒2018年虚构对广东蓝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虚增营业收入300.584万元;虚构对广东蓝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虚增营业成本300.584万元。
二、东文传媒提供的深圳市美露美颂商贸有限公司的《广告位监测报告》所附报纸日期晚于监测日期一年,也晚于合同结束日期。公司未能对上述异常情况提供合理解释。
东文传媒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东文传媒时任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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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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