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科技三名高管收警示函 子公司关联交易信披不及时
中国网财经12月16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或公司 证券代码:300472)王展、朱业胜、潘帮南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2018年6月至11月,新元科技控股子公司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投智能)与董事王展控制的雪乐山(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乐山)签订了9份销售合同,构成关联交易,合同金额合计1,641.08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9%;2019年6月,清投智能与雪乐山签订1份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75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6%;公司直至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22日才分别对上述关联交易补充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王展作为公司董事、清投智能负责人,未及时报告上述关联交易情况;朱业胜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帮南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负主要责任。王展、朱业胜、潘帮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对王展、朱业胜、潘帮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其中,王展作为新元科技董事,于2019年1月30日披露减持计划,拟减持新元科技股票不超过2,265,773股;于2019年3月6日卖出新元科技股票342,700股,卖出均价20.76元/股;于3月7日误操作买入新元科技股票319,300股,买入均价22.40元/股。
王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王展非主观故意、未实际获利,根据相关规定,北京监管局对王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王展、朱业胜、潘帮南)
〔2019〕139号
王展、朱业胜、潘帮南:
经查,2018年6月至11月,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投智能)与公司董事王展控制的雪乐山(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乐山)签订了9份销售合同,构成关联交易,合同金额合计1,641.08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9%;2019年6月,清投智能与雪乐山签订1份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75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6%;公司直至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22日才分别对上述关联交易补充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王展作为公司董事、清投智能负责人,未及时报告上述关联交易情况;朱业胜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帮南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负主要责任。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们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1月1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王展)
〔2019〕138号
王展:
经查,你作为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董事,于2019年1月30日披露减持计划,拟减持新元科技股票不超过2,265,773股;于2019年3月6日卖出新元科技股票342,700股,卖出均价20.76元/股;于3月7日误操作买入新元科技股票319,300股,买入均价22.40元/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你非主观故意、未实际获利,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交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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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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