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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成股份及控股股东收警示函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及时披露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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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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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12月16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 证券代码:300182)、徐子泉、韩胜利、陈同刚、张文菊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捷成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子泉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北京捷成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与公司的资金往来过程中,于2018年7月至8月,10月至11月间,构成了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2.03亿元,2018年度累计发生资金占用3.92亿元,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捷成股份及徐子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韩胜利、陈同刚、张文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北京监管局现拟对上述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具体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韩胜利、陈同刚、张文菊)

  〔2019〕140号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韩胜利、陈同刚、张文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子泉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北京捷成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与公司的资金往来过程中,于2018年7月至8月,10月至11月间,构成了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2.03亿元,2018年度累计发生资金占用3.92亿元,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捷成股份及徐子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韩胜利、陈同刚、张文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拟对上述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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