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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华收警示函 执业益佰制药资产评估项目违规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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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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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12月13日讯 证监会贵州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结合《关于部署2019年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会计部函〔2019〕357号)的要求,贵州监管局近日对中同华执业的益佰制药商誉相关资产评估项目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中同华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证据材料不充分

  爱德药业(北京)有限公司评估项目中,按照收入40%预测各年的市场开发费和促销费,但未收集相关佐证资料;营业收入预测、产品定价依据未收集相关佐证材料。

  绵阳富临医院有限公司评估项目中,药品费的预测未收集相关佐证材料。

  天津中盛海天制药有限公司评估项目中,收益法利润预测表显示2019年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较2018年增长近5个点,但未收集相关佐证材料。

  贵州益佰女子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女子大药房)评估项目中,预测各类产品销售单价前3年逐年下降,其中2019年下降5%,未收集相关佐证材料。

  该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海南长安国际制药有限公司评估项目中,预测收入增长时,对公司已签订的2019年销售合同价格与预测价格存在差异的情况,未开展进一步核查程序。女子大药房项目中,未对银行账号为23575001040006077的账户函证余额与账面余额不符的情况进行核查。该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规定。

  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贵州监管局决定对中同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能够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工作底稿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为受理、计划、控制和管理资产评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资产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结合《关于部署2019年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会计部函〔2019〕357号)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执业的益佰制药商誉相关资产评估项目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证据材料不充分

  爱德药业(北京)有限公司评估项目中,按照收入40%预测各年的市场开发费和促销费,但未收集相关佐证资料;营业收入预测、产品定价依据未收集相关佐证材料。

  绵阳富临医院有限公司评估项目中,药品费的预测未收集相关佐证材料。

  天津中盛海天制药有限公司评估项目中,收益法利润预测表显示2019年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较2018年增长近5个点,但未收集相关佐证材料。

  贵州益佰女子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女子大药房)评估项目中,预测各类产品销售单价前3年逐年下降,其中2019年下降5%,未收集相关佐证材料。

  该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海南长安国际制药有限公司评估项目中,预测收入增长时,对公司已签订的2019年销售合同价格与预测价格存在差异的情况,未开展进一步核查程序。女子大药房项目中,未对银行账号为23575001040006077的账户函证余额与账面余额不符的情况进行核查。该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规定。

  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公司加强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学习,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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