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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矿业吃警示函 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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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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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12月13日讯 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陕西中商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矿业”股票代码:871384)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商矿业2017年、2018年与控股股东中商联合石油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联合)存在大量无偿拆借资金行为,由于归还金额大于拆借金额,导致2017年末、2018年末分别应收中商联合593.85万元、606.27万元,构成关联方占用资金。同时,由于与主要供应商因诉讼纠纷终止合作,自2018年8月起,你公司未开展经营、实现收入,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直至2019年5月29日才披露相关风险。

  中商矿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未依法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中商矿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陕西中商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西中商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17年、2018年与控股股东中商联合石油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联合)存在大量无偿拆借资金行为,由于归还金额大于拆借金额,导致2017年末、2018年末分别应收中商联合593.85万元、606.27万元,构成关联方占用资金。同时,由于与主要供应商因诉讼纠纷终止合作,自2018年8月起,你公司未开展经营、实现收入,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直至2019年5月29日才披露相关风险。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未依法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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