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嘉电子及高管收警示函 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中国网财经12月10日讯 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陕西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嘉电子”股票代码:836681)及董事长申小琳、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刘玉婷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泰嘉电子实际控制人陈婵娟及其配偶控制的公司累计从公司拆借资金295,794,000元人民币、12,501,400美元,直到2019年7月26日前才分批归还或清理。泰嘉电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并且未依法及时履行相关临时公告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小琳、刘玉婷分别作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泰嘉电子及申小琳、刘玉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五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陕西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申小琳、刘玉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西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小琳、刘玉婷:
经查,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婵娟及其配偶控制的公司累计从公司拆借资金295,794,000元人民币、12,501,400美元,直到2019年7月26日前才分批归还或清理。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并且未依法及时履行相关临时公告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小琳、刘玉婷分别作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申小琳、刘玉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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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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