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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收警示函 定期报告披露收入及利润不准确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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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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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12月2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宁物流 证券代码:300013)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江苏证监局对新宁物流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新宁物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新宁物流2018年2月并购子公司中山市嘉信化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仓储)。嘉信仓储2018年1月-11月按开票时点确认收入,在2018年12月将当年度实际发生但未开票部分暂估计入收入。嘉信仓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导致新宁物流各定期报告披露收入及利润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新宁物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2018年2月并购子公司中山市嘉信化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仓储)。嘉信仓储2018年1月-11月按开票时点确认收入,在2018年12月将当年度实际发生但未开票部分暂估计入收入。嘉信仓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导致你公司各定期报告披露收入及利润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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