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博动力三重违规吃警示函 公司快报与年报实际差异大
中国网财经12月2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越博动力 证券代码:300742)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江苏证监局对越博动力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越博动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不准确
1. 公司2018年向江苏瑞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经销商销售纯电动动力总成、整车控制器等产品,并于当期确认收入。由于上述经销商经营实力一般,相关销售均为赊销,所购买的产品均未实现终端销售,也未见有明确的终端客户订单支持,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相关产品的风险报酬已经转移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确认条件,不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公司多确认经销商收入的行为导致公司2018年半年报净利润披露数据比实际数据多计728.23万元,三季报多计2191.27万元。
2.公司2018年6月与银行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将第三方应收账款5600万元转让给银行,冲减应收账款。7月公司将融资款项全部归还银行,银行未向第三方追索。该项业务实质是以应收账款为抵押向银行进行短期融资的行为,应确认为短期借款。公司上述会计处理导致公司2018年半年报披露的数据比实际数据少计5600万元的应收账款和短期借款。
3.公司2019年2月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778万元。4月30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21万元,比快报下降75.84%,公司快报与年报实际数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及时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不规范
一是公司存在跨月份确认收入的问题,导致公司2017年7月-12月确认收入不准确。二是用印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用印缺少用印审批记录。三是发货管理不到位,公司发货未保留物流公司的运输单据,存在先发货后补订单情况。四是合同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编号错误,部分合同存在补签情况。
三、其他不规范情况
1.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未规定募集资金使用的权限和相关罚则,不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的规定。
2.股东大会记录材料缺少部分参会人员和相关代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会议记录不全,缺少提案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针对信息披露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越博动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不准确
1. 公司2018年向江苏瑞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经销商销售纯电动动力总成、整车控制器等产品,并于当期确认收入。由于上述经销商经营实力一般,相关销售均为赊销,所购买的产品均未实现终端销售,也未见有明确的终端客户订单支持,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相关产品的风险报酬已经转移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确认条件,不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公司多确认经销商收入的行为导致公司2018年半年报净利润披露数据比实际数据多计728.23万元,三季报多计2191.27万元。
2.公司2018年6月与银行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将第三方应收账款5600万元转让给银行,冲减应收账款。7月公司将融资款项全部归还银行,银行未向第三方追索。该项业务实质是以应收账款为抵押向银行进行短期融资的行为,应确认为短期借款。公司上述会计处理导致公司2018年半年报披露的数据比实际数据少计5600万元的应收账款和短期借款。
3.公司2019年2月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778万元。4月30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21万元,比快报下降75.84%,公司快报与年报实际数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及时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不规范
一是公司存在跨月份确认收入的问题,导致公司2017年7月-12月确认收入不准确。二是用印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用印缺少用印审批记录。三是发货管理不到位,公司发货未保留物流公司的运输单据,存在先发货后补订单情况。四是合同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编号错误,部分合同存在补签情况。
三、其他不规范情况
1.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未规定募集资金使用的权限和相关罚则,不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的规定。
2.股东大会记录材料缺少部分参会人员和相关代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会议记录不全,缺少提案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针对信息披露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出现。同时,针对其它问题,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加强财务核算管理与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合规运行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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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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