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扩至全国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形成的交通违法罚款(以下简称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异地缴纳工作。
通知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可在全国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
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处理地在同一省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缴款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接受处理的,可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也可按规定跨省异地缴纳罚款。
缴款人如何缴纳罚款?通知规定,其可在代理银行营业网点跨省异地缴纳。具体来说,缴款人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到处理地所在省选择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地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此外,缴款人还可使用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款。
记者注意到,对于被交通警察现场发现并处以罚款处罚的,已于2016年12月1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跨省异地缴纳交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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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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