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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收警示函 未披露与中科北影关联关系及交易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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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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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网站2月28日发布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4号显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未披露与中科北影(北京)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北影”)的关联关系,也未对2018年度与中科北影的关联交易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恒信东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对恒信东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34号

  关于对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披露与中科北影(北京)科技传媒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也未对2018年度与中科北影的关联交易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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