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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3收关注函 遭问子公司净资产咋18亿变1千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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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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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名医药(002581.SZ)今日收到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38号后股价低开低走,收报8.48元,跌幅2.30%,成交额为2.07亿元,换手率为6.13%。

  关注函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分别于2020年1月3日、1月20日就未名医药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5.07亿元,以及控股股东以资产抵偿资金占用款等事项向未名医药发出两份关注函。未名医药于1月18日、2月20日披露相关关注函回复。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上述回复内容高度关注,要求未名医药认真自查并补充说明以下情况:

  1、未名医药在1月18日披露的关注函回复中称用于偿债的4项药品技术评估价值为11,826.67万元,吉林未名天人中药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未名”)100%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为18.13亿元,而未名医药在2月20日披露的关注函回复中称对吉林未名净资产进行修正,修正后吉林未名净资产为1,149.34万元。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要求未名医药说明吉林未名前述两次净资产披露不一致且差异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未名医药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关于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

  2、若吉林未名修正后的净资产为 1,149.34 万元,根据未名医药披露的深圳国量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出具的以2017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报告,吉林未名核心资产林下参的评估值为22.05亿元。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要求未名医药补充披露上述评估的增值率,并结合吉林未名的行业地位、历史业绩、核心竞争优势、客户情况等,说明评估增值较高的原因,评估条件、评估假设的合理性,以及主要参数的选取依据、合理性及可实现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结合吉林未名实际净资产情况、该林下参主要用途、前述评估的有效性、未来评估时限和增值的合理性等进一步说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是否属于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情形,如是,要求未名医药董事会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3条和第13.3.4条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披露,并及时提交股票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4、要求未名医药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要求未名医药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2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未名医药成立于2000年1月18日,注册资本65973.6万元,于2011年5月20日在深交所挂牌,法定代表人为潘爱华。截至2019年9月30日,未名医药的前三大股东分别为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宝林、王和平,其持股比例分别为26.73%、16.51%、6.62%。2018年年报显示,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未名医药的控股股东。

  天眼查数据显示,吉林未名为未名医药的全资子公司,吉林未名成立于2003年8月21日,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潘爱华。

  以下为关注函原文:

  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138 号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分别于2020年1月3日、1月20日就你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5.07亿元,以及控股股东以资产抵偿资金占用款等事项向你公司发出两份关注函。你公司于1月18日、2月20日披露相关关注函回复。我部对上述回复内容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认真自查并补充说明以下情况:

  1、你公司在1月18日披露的关注函回复中称用于偿债的4项药品技术评估价值为11,826.67 万元,吉林未名天人中药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未名”)100%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为18.13亿元,而你公司在2月20日披露的关注函回复中称对吉林未名净资产进行修正,修正后吉林未名净资产为1,149.34万元。请你公司说明吉林未名前述两次净资产披露不一致且差异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你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关于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

  3、若吉林未名修正后的净资产为 1,149.34 万元,根据你公司披露的深圳国量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出具的以2017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报告,吉林未名核心资产林下参的评估值为22.05亿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评估的增值率,并结合吉林未名的行业地位、历史业绩、核心竞争优势、客户情况等,说明评估增值较高的原因,评估条件、评估假设的合理性,以及主要参数的选取依据、合理性及可实现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结合吉林未名实际净资产情况、该林下参主要用途、前述评估的有效性、未来评估时限和增值的合理性等进一步说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是否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情形,如是,请你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3条和第13.3.4条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披露,并及时提交股票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4、请你公司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2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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