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河股东违法隐瞒5亿股遭冻结 集团总裁姚国平遭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显示,经查,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银河集团未按规定披露所持有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银河”,000806.SZ)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2018年4月27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5.25亿股、59万股ST银河股份分别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和轮候冻结。2018年5月7日、6月5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1亿股、5.26亿股ST银河股份分别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上述冻结股份数合计占银河集团所持ST银河股份数的100%,占ST银河总股份数的47.79%。银河集团不晚于2018年5月2日知悉上述冻结情况,但直至2018年8月6日才将上述其所持股份被冻结和轮候冻结情况告知ST银河,由ST银河进行公告。在此期间银河生物多次问询,银河集团均未告知ST银河相关情况,导致ST银河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项。
银河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银河集团总裁姚国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银河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姚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银河集团成立于2000年9月29日,注册资本4.7亿人民币,杨宋波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潘琦为实控人、最终受益人、大股东,持股比例52.27%,当事人姚国平持18.64%比例股份。
ST银河成立于1993年6月20日,注册资本11亿元,于1998年4月16日在深交所挂牌,卢安军为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司徒功云为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银河集团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17亿股,持股比例46.98%。
ST银河于2018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称公司于近日获悉银河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银河集团、姚国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当事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
姚国平,男,1965年2月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银河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银河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未按规定披露所持有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生物)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2018年4月27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524,752,989股、589,978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和轮候冻结。2018年5月7日、6月5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100,000,000股、525,612,967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上述冻结股份数合计占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数的100%,占银河生物总股份数的47.79%。银河集团不晚于2018年5月2日知悉上述冻结情况,但直至2018年8月6日才将上述其所持股份被冻结和轮候冻结情况告知银河生物,由银河生物进行公告。在此期间银河生物多次问询,银河集团均未告知银河生物相关情况,导致银河生物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河生物和银河集团相关书面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河生物相关公告、相关司法文书、银河生物与银河集团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银河集团在知悉其所持银河生物股份全部被冻结的情况下,未及时通过银河生物予以披露,且在银河生物问询的情况下,仍隐瞒有关情况,导致银河生物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18年3月至9月期间,银河集团总裁姚国平实际负责银河集团经营管理。姚国平知悉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被冻结事项,但未及时组织银河集团如实告知银河生物相关事实,导致银河集团未及时通过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是银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银河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姚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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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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