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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股东违规吃警示函 增持未及时信披并短线交易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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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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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郑国基于2019年9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锋工具”,300488.SZ)股票14.37万股,增持后郑国基持有恒锋工具股票842.73万股,占恒锋工具已发行股份的5.04%。在该事实发生后郑国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5日期间买入恒锋工具股票15.65万股,卖出恒锋工具股票1.72万股。

  郑国基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郑国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郑国基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同时,你郑国基应当在2019年12月2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恒锋工具前身为海盐贵工量刃具有限公司,系由陈尔容、陈佩芳分别以实物资产475万元和货币资金25万元出资设立的,注册资本500万元。并于1997年7月17日,海盐量刃具在海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登记注册。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海盐贵工量刃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于2011年3月11日在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登记。

  截至2019年9月30日,恒锋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9.02%。当事人郑国基为第五大股东,持股5.13%。

  2019年9月9日,恒锋工具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截止2019年9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郑国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28.3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6%,2019年9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4.37万股,增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郑国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42.7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在该事实发生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郑国基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分别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5日买入公司股票800股、2000股、15.37万股,并于2019年9月5日卖出公司股票1.72万股,截止2019年9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56.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

  2019年9月12日,恒锋工具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称,郑国基于2019年9月2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4.37万股,增持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42.7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成为公司5%以上股东。郑国基在2019年9月5日买卖公司股票过程期间,出现短线交易行为,以16.60元的交易均价买入15.37万股,以16.57元的交易均价卖出1.72万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郑国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郑国基:

  你于2019年9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锋工具”)股票143,700股,增持后你持有恒锋工具股票8,427,331股,占恒锋工具已发行股份的5.04%。在该事实发生后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5日期间买入恒锋工具股票156,500股,卖出恒锋工具股票17,200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同时,你应当在2019年12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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