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电子净利数据俩月减少6672万 董事长石旭刚遭警示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威电子”,300270.SZ)存在业绩快报和季度报告业绩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2019年2月28日,中威电子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95.83万元。2019年4月13日,中威电子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76.27万元,与此前的业绩快报存在较大差异,且披露业绩由盈转亏。
另外,中威电子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2018年前三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进行确认,对2018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报告业绩的准确性产生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石旭刚、董事会秘书孙琳、财务总监徐造金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中威电子、石旭刚、孙琳、徐造金予以警示。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中威电子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中威电子是由杭州中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石旭刚2010年2月23日至今担任中威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持有中威电子47.28%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当事人孙琳2012年12月31日至2015年6月30日担任中威电子证券事务代表,2015年4月23日担任董事会秘书,同月起担任证券投资部经理。当事人徐造金2013年3月18日至2019年2月2日担任中威电子财务总监,2016年5月17日至2019年2月2日担任公司董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石旭刚、孙琳、徐造金: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业绩快报和季度报告业绩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95.83万元。2019年4月13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76.27万元,与此前的业绩快报存在较大差异,且披露业绩由盈转亏。另外,你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2018年前三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进行确认,对2018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报告业绩的准确性产生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石旭刚、董事会秘书孙琳、财务总监徐造金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石旭刚、孙琳、徐造金予以警示。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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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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