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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锻智能股东卫讯舟吃警示函 违规减持未预先披露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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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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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3号)显示,经查,截至2019年9月5日,当事人卫讯舟与段启掌、张存爱、张存娟合计持有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锻智能”,603011.SH)3635.8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0249%,系持股超过5%的一致行动人。卫讯舟持有合锻智能11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483%,系非公开发行方式取得。2019年9月9日,卫讯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合锻智能股份88.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49%。

  卫讯舟作为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合锻智能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但卫讯舟在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即实施减持行为,直至减持完成后才告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卫讯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合锻智能成立于1997年9月7日,注册资本4.53亿元,于2014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严建文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严建文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48亿股,持股比例32.76%,段启掌为第三大股东,持股3210.25万股,持股比例7.09%,张存爱为第九大股东,持股258.75万股,持股比例0.57%。据合锻智能2019年半年报显示,段启掌和张存爱为夫妻关系,卫讯舟的妻子与张存爱为姐妹关系;2019年2月1日,段启掌、张存爱、孙家传、程卫生、卫讯舟、鹿拥军、周世龙、汪小华、周超飞、郭银玲、朱恒书共11位自然人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合计33,951,750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卫讯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3号

  卫讯舟:

  经查,截至2019年9月5日,你与段启掌、张存爱、张存娟合计持有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6,358,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0249%,系持股超过5%的一致行动人。你持有公司1,12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483%,系非公开发行方式取得。2019年9月9日,你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88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49%。

  你作为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但你在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即实施减持行为,直至减持完成后才告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你应当引以为戒,强化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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