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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2.23事故兴业矿业团队集体收罚单 9月子公司非法建设被罚款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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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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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2月23日8时20分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

  在银漫矿业“2.23”重大运输安全事故近10个月后,兴业矿业与子公司银漫矿业以及公司董事长吉兴业、总经理吉兴军、副总经理罗斌、企管部副部长兼安全环保部副部长姜凤武以及银漫矿业副总经理高圣成、副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兼工会主席吴凤良、设备动力处处长王鹏飞、生产处处长冯承奎分别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事故调查,银漫矿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长期悬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长期不落实,台账登记内容不全面,不具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培训考核。2019年春节期间,银漫矿业有意隐瞒停产情况,谎报继续生产,逃避复产检查。对承包单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未履行《2018年度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关职责,也未按要求签订2019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人员出入井管理极为混乱,对承包单位长期使用违规车辆在措施斜坡道向井下运送人员等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制止。2018年8月21日,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旗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的《采用斜坡道运输人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中未统计承包单位使用的事故车辆,有意规避监管。工会组织发挥作用不力。银漫矿业改选工会程序违法,没有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工会成立后没有开展任何工作,未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未在维护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方面采取具体措施。由此导致事故发生。

  兴业矿业作为银漫矿业100%控股母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环保部仅有1名兼职副部长,并无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不能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有效完成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安全管理能力水平无法满足公司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对下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按制度规定每月对包括银漫矿业在内的分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银漫矿业及其承包单位长期存在的人员出入井管理混乱、使用违规车辆运送人员等重大事故隐患;对银漫矿业2019年春节有意隐瞒停产情况,谎报继续生产,逃避复产检查等问题失察。由此导致事故发生。

  吉兴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吉兴军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不到位,指导、督促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安全环保部力量不足,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问题未予重视,在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给予兴业矿业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银漫矿业4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给予董事长吉兴业、总经理吉兴军30.17万元、19.3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受银漫矿业“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兴业矿业今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滑68.39%至5.64亿元,净利润同比下滑118.14%至-1.03亿元。

  披露信息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兴业集团近日收到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9)内04破申4号),其债权人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以兴业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兴业集团进行重整。2019年10月8日,兴业集团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内04破申4号),裁定受理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对兴业集团的重整申请。截至目前,兴业集团已进入重整程序。

  此外,9月份古兴业矿业子公司锡林矿业因在东乌珠穆沁旗境内草原上非法建设东乌旗铁锌多金属矿以及尾矿综合回收选厂违反安全生产条例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别被东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及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罚款52.36万元、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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