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股东李宗松3宗违规 违背承诺减持3.7亿元
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李宗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截至2018年8月22日,李宗松持有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300118.SZ)股份9246.09万股,为东方日升持股5%以上的股东。经查,李宗松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2018年8月23日至8月30日,李宗松所持东方日升股票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强制平仓了370万股,占东方日升总股本的比例为0.41%,涉及金额为2505.69万元。该减持行为未预先披露。
2018年8月31日至9月20日,李宗松所持东方日升股票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533.7万股,占东方日升总股本的比例为0.59%,涉及金额为3393.17万元,距离2018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票遭遇平仓暨被动减持的提示性公告》中的减持计划公告日不足15个交易日。
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14日,李宗松所持东方日升股票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减持了561.15万股,占东方日升总股本的比例为0.62%,涉及金额为3499.41万元,距离2018年11月26日减持计划公告日不足15个交易日。
李宗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履行增持承诺和不减持承诺。2018年8月6日李宗松向东方日升出具《增持股份告知函》,计划增持东方日升股份,并在计划期间及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股份。截至2019年8月6日计划届满日,该承诺未履行且已累计减持东方日升股份4434.35万股,涉及金额3.72亿元。
李宗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减持达5%后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暂停交易。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李宗松所持东方日升股票累计已减少5.17%,李宗松于2019年8月21日通过东方日升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日减持3.84万股,未在变动比例达到5%时停止交易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亦未在披露公告后2日内停止交易东方日升股票。
李宗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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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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