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印股份4亿租赁解约信披迟 董事长邵建明等吃警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 104号)显示,经查,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000861.SZ)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11月24日,海印股份发布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广州海印国际商品展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商贸城”)与广州市国正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正物业”)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将其所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海印新都荟10栋商墅物业出租给国正物业,租金总额为4.29亿元。后因双方产生纠纷等原因,海印商贸城于2019年9月9日退还国正物业已交付的保证金,双方解除租赁关系。但海印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物业租赁合同》的解除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
海印股份董事长邵建明、总裁邵建佳、董事会秘书吴珈乐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海印股份及邵建明、邵建佳、吴珈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海印股份及三名当事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海印股份成立于1981年7月10日,注册资本22.36亿元,于1998年10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当事人邵建明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控人、最终受益人,截至2019年9月30日,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72亿股,持股比例43.45%,邵建明为第四大股东,持股9921.75万股,持股比例4.4%。邵建明同时为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控人、最终受益人、大股东,持股比例65%。
邵建明自2003年8月31日至今任海印股份6届董事长,任期至2021年9月16日;邵建佳自2009年4月16日任董事,任期至2021年9月16日;自2015年4月27日至今任总裁;吴珈乐自2019年8月29日至今任董事会秘书。
海印股份于2019年8月31日发布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邵建明、邵建佳、邵建聪三兄弟分别持有海印集团65%、20%、15%的股权,通过海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茂名环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制海印股份58.48%股权,是海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海印股份于2018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广州海印国际展贸城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告》显示,2018年11月23日,其全资子公司海印商贸城与国正物业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将其所持商墅出租给国正物业,建筑面积7.11万平方米,作为经营专业市场项目用途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至2038年1月31日止,租金总额为4.29亿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04号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建明、邵建佳、吴珈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建明、邵建佳、吴珈乐: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11月24日,海印股份发布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广州海印国际商品展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商贸城)与广州市国正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正物业)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将其所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海印新都荟10栋商墅物业出租给国正物业,租金总额为42,850.33万元。后因双方产生纠纷等原因,海印商贸城于2019年9月9日退还国正物业已交付的保证金,双方解除租赁关系。但海印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物业租赁合同》的解除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
海印股份董事长邵建明、总裁邵建佳、董事会秘书吴珈乐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海印股份及邵建明、邵建佳、吴珈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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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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