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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泄情绪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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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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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详解“男子反削二十年前班主任”案三大争议焦点 发泄情绪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毕业20年后当众打老师是情绪冲动还是犯罪行为?7月10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打老师的常仁尧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至此,之前在网络热传的“男子反削20年前班主任”视频引发的情与法之争,在法律上有了结果。

  积怨难了殴打老师

  录制视频引爆舆情

  2018年7月某日下午,常仁尧驾驶自己的黑色越野车与同村的潘某外出钓鱼,当车行驶至S328省道栾川乡双堂村19号界碑附近时,因忘记带渔具,即把车停在路边,等他人送渔具。

  此时,恰好常仁尧上初二时的班主任张老师骑着电动车经过。常仁尧看到张老师后,想起上学时张老师对自己的体罚,心生恼怒。在准备拦截张老师时,常仁尧将手机交给潘某让其录制视频。接着,他上前将张老师拦下并确认其身份后,对其连扇四耳光,又朝其脸部猛击一拳,反复辱骂、指责,逼迫张老师将电动车停靠到公路边,继续愤怒地进行指责,其间又将其电动车踏翻在地,并先后朝其胸部、腹部猛击两拳。

  在围观群众的劝说下,张老师扶起电动车返回。到家后,张老师自感被曾经的学生殴打、辱骂有失颜面,遂向家人谎称自己骑车摔倒受伤及车辆损坏,后自行医疗治愈。

  在常仁尧殴打、辱骂张老师离开后,潘某将录制视频内容的手机还给常仁尧。在车上,常仁尧让潘某观看了约9分20秒的完整视频。

  2018年8月24日,常仁尧截取视频前1分09秒内容,通过手机微信转发给初中同学。同年12月15日,这段视频迅速在各种微信群转发传播,随之被各大新闻媒体关注。

  视频被广泛传播后,常仁尧于2018年12月19日凌晨公开发布自己制作的“辩解视频”,承认“网络上传播的打人视频是自己拍摄的,自己没有错,即使打老师不对,自己也仅占50%”。这个“辩解视频”约有5.4万人查看,导致张老师被殴打的网络舆情进一步发酵。

  据统计,仅在2018年12月16日1时14分至12月27日17时19分周期内,以“男子20年后拦路扇老师”为监测对象,共获取舆情信息99648条,其中微博数据总量达76771条,传播受众人数达6.8亿余人次。

  常仁尧拦截、辱骂、殴打张老师的行为及视频的公开传播,给张老师带来伤害和羞辱,严重影响了张老师的正常生活、工作及其家庭安宁,同时也引发教师群体的愤怒。张老师和所在学校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常仁尧归案后,经认真反思,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通过律师向张老师书写了道歉信。

  寻衅滋事犯意明显

  网络发酵影响恶劣

  公诉机关认为,常仁尧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常仁尧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结合其认罪态度,对其在1年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常仁尧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起因系20年前张老师殴打、羞辱常仁尧给其造成伤害,属事出有因,被害人具有过错,常仁尧无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不属于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情形。

  常仁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为其殴打张老师有错,对视频在网络上传播有一定责任,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认定,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常仁尧在初中毕业后,近20年与张老师无任何交集,案发时偶遇,临时起意拦下并确认是其老师后即实施辱骂、殴打行为,并安排他人录制其殴打老师的视频,自己反复观看且向他人传播,其行为具有随意性,主观上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借故滋事的故意明显。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张老师对常仁尧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即使常仁尧对张老师的教育方式不认同,亦不能成为其在20年后辱骂、殴打老师的理由。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侵犯的客体看,常仁尧对张老师拦截、辱骂、殴打,引发多人围观,并录制视频向他人传播,受到网民和舆论批评后,不仅未及时悔悟、采取措施减小影响,反而在网络上再次发布视频推卸责任,引发更多关注,对老师的侮辱伤害扩散范围更广,网络舆情进一步升级。常仁尧的行为不仅严重侮辱了张老师,严重影响了张老师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而且严重挑战了中华民族尊师重道的传统美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法院称,在量刑情节上,经查,案发后,常仁尧在返回栾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常仁尧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常仁尧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惩罚羞辱报复行为

  倡导尊师重教美德

  一审宣判后,本案审判长陶占省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案件的三大争议焦点进行了剖析:关于作案动机,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常仁尧主观上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借故滋事的故意明显;关于过度体罚,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张老师对常仁尧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关于视频广泛传播,常仁尧录制视频及传播和发布辩解视频行为,与网络发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严重影响被害人工作、生活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陶占省说,从常仁尧的具体行为来看,其在准备拦截张老师之前就将手机交给同行的潘某同步录制视频,在侵害行为结束之后,常仁尧让潘某观看视频,又不失时机地通过网络传播给其同学观看。在网络舆情迅速发酵之时,常仁尧发布辩解视频等行为,是一个持续连贯的过程。常仁尧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人,将有暴力色彩和违反人们行为日常准则的视频在互联网传播,会引起网络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对其行为的后果,其是明知的。

  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对记者分析称,本案的审理程序合法,定刑准确,量刑适当。本案被告人常仁尧在交通要道殴打老师,辱骂、报复老师,蓄意进行录像并在网络上传播视频,影响极为恶劣,符合司法解释中寻衅滋事的情形之一。至于被告人辩护的其初中班主任曾经对其进行打骂的辩护理由,不影响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定要件。

  “法院的判决贯彻了罪刑法定和罪责刑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的,在社会导向和道德导向上也具有标志性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汪海燕说,常仁尧和被害人之间是师生关系,其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破坏了正常社会秩序,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无论20年前张老师对常仁尧的教育方式是否适当,均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也不能成为20年后对其辱骂、殴打的理由。

  在全国人大代表吕妙霞看来,常仁尧因其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给大家上了一堂法治课。法律禁止体罚学生,如确实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可使用多种方法、通过多种渠道依法解决,采取肆意报复、发泄私愤等方式,只会让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相关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吕妙霞认为,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精髓之一,每一个学生都应当尊重自己的老师。如果不能正确理解老师对学生适当的严格管理,只一味地报以指责、怨恨,老师就可能会放任学生的不良行为任其发展,最终损害的将是学生的健康成长。常仁尧侮辱殴打老师的行为引发了很多教师的愤慨和不安,对其定罪判刑,既是对其行为的惩罚,更是向社会传递一种信息,即尊师重教的中华传统美德应该得到遵守和弘扬。

  “老师承载着传播知识、传承真理、塑造灵魂的重任,理应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育水平。”吕妙霞希望,对此案的处理,能够更好地促进为师者传道授业解惑、求学者尊崇敬重师长,形成教学相长、和谐包容的师生关系。

  记者手记

  常仁尧毕业20年后拦路当众殴打老师,法院一审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成立。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对尊师重教传统美德的维护。

  在法院判决前,对被告人常仁尧是否构罪、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曾引起热议。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仅在于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秩序,同时还向社会传递遵守公序良俗的理念,为公民向善提供标准。

  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常仁尧的行为突破了法律的底线,理应负法律责任。虽然其辩称,殴打老师的原因是20年前被老师殴打过,造成心理创伤及身体创伤。这更不是采取拦截、辱骂、殴打等方式进行恶意报复的理由。我国是法治社会,即便常仁尧所称属实,也应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不是采取暴力行为。

  常仁尧作为一个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应遵纪守法,触犯了法律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从道德层面来看,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素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说法,对老师进行殴打还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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