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北分原行长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受贿被判7年  曾在办公室收钱
中国网财经2月19日讯(记者 赵雅芝)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判决书显示,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邱野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受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原公司二部总经理朱维新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事情起源于2016年的一笔不良贷款。2016年6月,天津金能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从恒丰银行北京分行贷款3.28亿元出现逾期。为化解该笔逾期贷款,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成立清收化解领导小组,朱维新负责具体执行以及与客户沟通,邱野负责听取汇报并做最终决定。
此时,北京博迪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实控人余某欲购买北京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28号的四合院,并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
经过沟通过协商,最终形成以地安门西大街28号的房屋作抵押,以盈通公司100%的股权作质押,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贷款16.8亿元,并承接3.28亿元贷款还款责任的化解方案。2017年1月,恒丰银行总行审议通过16.8亿元的授信方案。
为支付收购定金和提前偿还部分逾期贷款,余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向河北省武安市展拓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拓公司)借款1.8亿元,展拓物资要求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出具承诺函,承诺按期发放贷款,并对1.8亿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3月16日,朱维新将展拓公司起草的承诺函交由邱野审阅。邱野审阅后,违反银行办理保函的相关规定,擅自同意出具承诺函,并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后朱维新持用印审批单到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让工作人员在该承诺函上加盖公章。随后,朱维新和展拓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将该承诺函存放至招商银行保险箱内。
时任恒丰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吕某表示,这种承诺函实质上是银行对外提供担保,属于保函业务,银行对此是有制度规定的,按照规定北京分行是没有权力出具的,需要经过正规授信、出账程序。
时任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的张某也表示,分行给展拓公司出具承诺函肯定超出权限。因为没有抵押、没有担保,分行是零权限,一分钱都不能批。
就在16.8亿元贷款发放之际,北京分行突然收到总行转来的举报信,内容大致是举报盈通公司侵吞国有资产,总行要求暂停发放贷款,先落实有关举报情况。后经恒丰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核查中得知,盈通公司是通过法院拍卖取得该四合院,不存在侵吞国有资产情节,符合发放贷款资质。
但因总行同意发放贷款的文书日期是2017年1月18日,有效期为6个月,至7月18日即过期。因该笔16.8亿元贷款最终未能发放,康某公司无力偿还展拓公司1.8亿元借款,展拓物资有限公司遂取出承诺函,于2018年6月18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承担1.8亿元借款本息共计2.34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至此,邱野、朱维新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案发。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共同职务违法犯罪被潍坊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3日因涉嫌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被逮捕。
至此,邱野、朱维新更多的犯罪事实被发现。
2018年11月26日,检察人员对邱野住宅进行搜查,在其书房、卧室等房屋发现字画、工艺品、玉石若干,黄金3100g,黄金首饰、名表若干,53度贵州茅台酒47箱、红酒若干。
经查,邱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北京沃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某公司)执行董事郑某1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83.8993万元,为郑某1及其合伙人所属的沃某公司、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荔恒元公司)、中腾恒信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腾恒信公司)等公司在贷款审批、发放、增加贷款额度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16年8月,邱野让郑某1代为支付其为妻子李某1购买玉石手镯的费用63.4万元,后郑某1按照邱野的要求将上述款项打入户名为韩某1的银行账户内。
2、2017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在恒丰银行北京分行邱野的办公室内,郑某1送给被邱野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0.4993万元。邱野将其中2万美元交给其妻李某1,剩余1万美元用于个人开销。
3、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在邱野家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内,郑某1送给邱野一个拉杆箱,箱内装有人民币100万元。邱野将其中25万元交给其妻李某,余款75万元用于支付房贷和日常开销。
而朱维新则在办理16.8亿元银行贷款及出具承诺函过程中,收受余某100万元并转入其妻子的招商银行账户内。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朱维新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二、被告人邱野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三、被告人邱野受贿赃款183.899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朱维新受贿赃款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不足部分依法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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