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彬:金融业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政策集成
作者:温彬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
日前,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银行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做出全面部署,是银行和保险业改革创新的重要指引。综观《指导意见》全文,有以下特点:
一是《指导意见》与中央关于经济金融发展的大政方针逻辑贯通。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指导意见》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天职出发,指出 “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不平衡不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 ,要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落实新发展理念,“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等。《指导意见》与中央政策逻辑一致,是党中央大政方针在银行保险领域的具体化、实践化。
二是《指导意见》是经济金融多领域、多角度、多维度的系统集成。《指导意见》涵盖经济与金融、国际与国内、行业与企业、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等维度,是站在宏观全局高度,从着眼大金融的广阔视角,做出的全面立体的政策布局。《指导意见》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金融治理、金融监管等环节出发,涉及金融运行全链条,对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了针对性、全流程政策规范。《指导意见》覆盖了银行、保险、信托、金融租赁、资产管理、资本市场等广泛金融领域,突破单个金融子行业局限,政策兼具深度、广度和行业间衔接度。应该说,《指导意见》是具有较强的综合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又突出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的政策集成,对指导银行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三是《指导意见》是对过往金融政策的继承创新。《指导意见》部分政策是一直以来在实施或推进的金融政策,同时也有很多是继承过去政策基础上的创新和探索。比如,《指导意见》提出7次“试点”、6次“建立”、5次“探索”,其中,绝大部分都是着眼经济发展需求、融资难题和金融高质量发展做出的政策创新部署,包括金融机构和机构内部组织架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创新,创新科技应用等。一系列创新政策,既是对经济金融问题的现实回应,也是对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引领,将对金融机构未来发展环境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经济兴,金融兴;经济强,金融强。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金融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途径就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创新发展。创新驱动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第一特征,科技创新又是最核心的创新。无论是推动实体经济创新,还是金融应用创新技术提升服务质效,都十分必要而紧迫。首先,突出科技武装金融,与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四项原则相比,《指导意见》多了“坚持科技赋能”,政策中,对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生物识别等技术,发展线上业务,应用于客户信用评价、授信准入、风险管理等环节,改进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强化业务管理,用科技丰富监管手段,提升风险识别、防控和化解能力等,科技全面应用于金融运行和监管中。其次,突出金融支持科技,加大金融对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支持力度,扩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银行要发展外部投贷联动等科技金融业务。同时,《指导意见》提出顶层政策创新带动金融产品创新,如支持银行向发放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中长期技术研发贷款,试点为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中长期信用贷款等。
二是协调发展。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期形成了城乡区域之间、不同企业和人群之间、金融机构之间等很多不协调的地方,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发挥金融作用,补齐发展短板。首先,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保险机构体系,促进城乡金融协调发展。要求大中型银行优化功能定位,地方中小银行增强服务能力,城市商业银行突出服务地方经济、小微企业和城乡居民,农村中小银行支农支小,服务县域,支持乡村振兴和精准脱贫。其次,加大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创新,促进企业之间金融协调发展。要求按竞争中性原则对待所有企业,创新单列信贷计划、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发展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合作等产品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再次,强调精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协调发展。《指导意见》从问题金融机构处置、防控影子银行、房地产、地方债、“僵尸企业”、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等重点领域风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等角度,全面部署了防控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在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积聚暴露的背景下,明确了不良资产处置、直接注资重组、同业收购合并、设立处置基金、设立过桥银行、引进新投资者以及市场退出等风险处置方式,预示多元化风险处置政策框架正在形成。
三是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金融可以大有作为。发展绿色金融,国外有不少成熟经验,我国也有积极探索,但与绿色发展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指导意见》因此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机构设置、产品服务提出明确要求:理念上,银行要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强化环境、社会、治理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机构上,银行要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等,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产品上,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稳妥开展环境权益、生态补偿抵质押融资,依法合规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探索碳金融、气候债券、蓝色债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气候保险等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四是开放发展。金融业开放是新一轮开放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已经连续推出一系列开放政策,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竞争、市场退出等进行了大幅开放。《指导意见》明确“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原则,强调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重大举措,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根据我国金融发展实际和现实需求,强调引进财富管理、不良资产处置、专业保理、消费金融、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先进国际专业机构,鼓励外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合资设立理财公司。根据我国经济“走出去”规模日益扩大的情况,支持金融机构走向“一带一路”等国际市场,的企业绿色、低碳领域。同时,强调健全境外风险管理和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五是共享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金融领域就是要重点发展以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为对象的普惠金融,同时在金融业发展的同时,让金融从业者共享发展成果。首先,优化“三农”金融产品供给。《指导意见》提出,稳妥推进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拓宽农村抵质押品范围,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有望进入快车道,农民金融需求将更加充分地得到满足。结合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和生产周期,创新“三农”小额贷款产品,满足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完善大型设备融资租赁,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等,将给农民金融服务开拓全新的局面。其次,丰富民生金融产品供给,满足各类特殊群体金融需求。加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支持银行等开发养老型储蓄和理财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覆盖群众生命周期、满足不同收入群体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针对家政、托幼、教育、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消费需求,开发专属信贷保险产品。再次,近年来,一面是部分金融机构实施员工持股,取得激励约束相容的良好管理效果,一面是部分金融机构活力不足、竞争力不强、大企业病突出。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保持对外开放竞争能力,《指导意见》总结推广部分金融机构成功经验,首次明确提出“依法依规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将为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发展质量和竞争能力开辟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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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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