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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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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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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12月26日讯(记者 曾蔷)银保监会官网昨日发布消息,近日,银保监会公布第6号主席令,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贯彻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优化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银行业发展的活力,促进提升银行业竞争力与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据了解,此次修订的背景为2019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720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为配合《条例》的修改实施,落实银行业开放措施,银保监会修订完善了与《条例》配套的《细则》。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细则》对照《条例》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在《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可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子行与分行的基础上,规定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增加相应监管要求。

  二是根据《条例》修改情况,相应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及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的内容,并对《条例》中经营人民币业务应符合的审慎性要求进行明确。

  三是考虑到《条例》将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修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而外国银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我国的存款保险,因此增加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充分披露存款保险信息。

  四是根据《条例》授权,修改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具体要求,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应按不低于公众负债额的5%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当外国银行分行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金的30%时可以不再增持。

  五是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对原《细则》相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将生息资产比例、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的考核方式从单家考核调整为境内分行合并考核。同时要求管理行履行合并报告职责,管理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履行合并考核职责。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梁栋材在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细则》的修订是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从经济层面看,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银行业“走出去”和“引进来”双轮驱动,建设多主体、多层次、多元化的银行业服务体系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从市场主体看,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都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外资银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占比较低,但外资银行在管理经验、风险防控、产品种类等依然存在优势,扩大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市场主体良性竞争,有利于银行业服务经济的效率进一步提升。

  2017年以来,监管部门以通知等形式陆续放宽了多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事项。2017年3月10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2月13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施行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4月27日,发布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会上述负责人表示,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将来还会对《细则》做进一步修订。银保监会将立足国情,全面借鉴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史与国际经验,持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1-10月,银保监会批准18项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筹建申请,批准15项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开业申请。截至10月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银行、114家母行直属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营业机构总数976家,资产总额3.37万亿元。

  对于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总裁兼董事长张晓蕾近日曾在公开场合表示,在中国持续推动高水平开放的过程中,蕴含着将金融科技的成果和经验在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进行介绍和推广的机会,从而使更多的民众和中小企业受益于金融的普惠性和包容性,共享经济增长和科技创新的红利;也蕴含着为全球范围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的建立做出独特贡献的机会。

  梁栋材表示,《细则》落地后,外资银行在保持业务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将更多借力母行的综合优势,探索在华发展的差异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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