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久银管理私募基金2宗违规 为久银控股全资子公司
证监会官网今日披露的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1号显示,广东监管局对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久银”)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
广东证监局对珠海久银进行了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2方面问题:
一、珠海久银在某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该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珠海久银在管理某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未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上述行为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020年2月14日,广东证监局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珠海久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广东证监局指出,珠海久银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珠海久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珠海久银系新三板上市公司久银控股(833998)的全资子公司。久银控股2018年年报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久银,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注册地珠海市横琴镇石山村54号304单元,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21号
关于对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在某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该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在管理某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未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上述行为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2月14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私募部,法律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2020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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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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