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私募备案明确界线 三项行为严格禁止
私募基金快速发展的同时,自律规范要求也有所升级。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向业内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下简称《备案须知》),《备案须知》提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的要求,与借存贷明确划清界线,同时,还对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来源和备案材料等提出了细化要求。
中基协表示,新版《备案须知》发布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但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明确5类非基金本质活动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新版《备案须知》本质是要求私募基金回归专业本源,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对自律要求提出了新的高度,这是迄今为止关于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最系统的规定,“第一次告诉行业私募基金应该长什么样”。
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对私募基金行业提出明确要求,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基金管理”(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合伙企业)字样。
《证券日报》通过新版《备案须知》发现,与存借贷非基金本质机构或活动划清了界线。《备案须知》规定了5类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一是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二是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三是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四是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五是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此外,新版《备案须知》还对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和募集推介材料作出了明确要求,强调“私募投资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同时,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且为投资者自己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代持。
三项行为明确禁止
新版《备案须知》合计有五个类别38条明确要求,其中,还存在三条禁止性行为,分别是禁止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和禁止投资单元。
《备案须知》要求,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应当与投资标的实际收益相匹配,管理人不得按照类似存款计息的方法计提并支付投资者收益。管理人或募集机构使用“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概念,应当与其合理内涵一致,不得将上述概念用于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设置增强资金、费用返还等方式调节基金收益或亏损,不得以自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风险补偿,变相保本保收益。
此外,管理人应当做到每只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同时,管理人不得在私募投资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后,中基协将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私募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对于存续规模低于500万元,或实缴比例低于认缴规模20%,或个别投资者未履行首轮实缴义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在上述情形消除前,协会将在公示信息中持续提示。
中基协表示,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将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该私募投资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中基协特别重申,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做到非公开募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管理人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投资者应当“收益自享、风险自担”,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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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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