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鼎盛一周两收监管书 投资者买基金可优惠现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鑫鼎盛”)在“基金决策宝”APP上发起“全民砍价大狂欢”活动,投资者参与活动购买基金可获取现金优惠奖励。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厦门鑫鼎盛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厦门鑫鼎盛成立于1997年12月18日,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陈洪生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持5%比例股份,林劲为实控人、最终受益人、大股东,持股比例65%。
2019年12月11日,厦门鑫鼎盛投资顾问秦国安因未经公司授权通过某网络平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或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被厦门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二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二)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三)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四)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五)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
(六)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七)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在“基金决策宝”APP上发起“全民砍价大狂欢”活动,投资者参与活动购买基金可获取现金优惠奖励。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司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自查自纠,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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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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