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突击提拔、擅设职务名称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新规
中国网3月18日讯 近日,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免职、降职情形等。
根据《条例》,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提任党的领导职务,还应符合《中国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者应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条例》强调,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门主要领导成员。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条例》规定,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免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条例》明确,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部职务职级待遇。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推荐、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不准在推荐、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全国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