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养老之名“囤地”?没门
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在于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同时,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
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事关亿万群众福祉,如何防止有人借养老之名行“囤地”“圈地”之实?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界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要求各地在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专家认为,严格管控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养老用地,可见政策支持力度不小。
自然资源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的一个亮点在于,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不可分割销售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这些用地包括:养老院、养护院、敬老院、托老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
此前,有人把养老用地和养老产业用地混为一谈,有些人把老年酒店、宾馆、老年会所等纳入养老用地范围。更有甚者,把面向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也纳入其中,认为也应该优先保障用地。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政策界定可以防范以养老用地为名变相“圈地”“囤地”,或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乱搞房地产开发。
征求意见稿规定,依据规划单独成宗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医卫设施用地的,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这一规定将防止通过分割转让、转租,把用地改变性质,曲折用于住宅或其他商业开发。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只有规划土地用途为社会福利用地的可单独布局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途土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其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经济日报记者 黄晓芳)
- 标签:
- 编辑:兰心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