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盒废物利用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湖北违法未严格执行备案条款伦巴基本步教学
北京5月10日讯 保监会网站9日公布湖北保监局对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查,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财务数据不真实。
决定书显示,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一是未严格执行备案费率,涉及保单9笔,涉及保费679,900.00元。2016年,公司通过银行代理渠道承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时,实际执行费率较备案费率上浮了1.64倍至100倍,涉及保费679,900.00元。二是未严格执行备案条款,涉及保单52笔,涉及保费324,060.00元。2016年,公司承保的52笔永葆健康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单,被保险人均只有一人,与备案条款中“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的规定不符,涉及保费324,060.00元。上述保单中,有24名投保人以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员工的身份投保,其中17人实际上并非公司员工,但为符合该险种投保规则,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工作单位均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涉及保单22份,涉及保费154,423.00元。
时任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何琼对上述未严格执行备案条款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财务数据不真实。2016年,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会议费、职工教育经费、公杂费以及银保绩效金等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涉及金额156,410.20元。
时任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何琼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湖北保监局对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条款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罚款3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何琼警告并罚款2万元。
二、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罚款2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何琼警告并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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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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