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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华一长宁支行2宗违法遭罚100万 员工吃"红牌"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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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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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9月2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79号)显示,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2017年11月、2018年3月,该支行部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2017年6月、2018年3月,该支行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其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100万元。

  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77号)显示,2017年6月、2018年3月,富邦华一银行长宁支行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当事人闵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其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

  据记者查询发现,富邦华一银行原名华一银行,于1997年3月20日成立,是中国第一家由海峡两岸合资的华人银行。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51%股份,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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