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年内5上黑榜评级下降 上半年IPO承销吃鸭蛋
北京9月9日讯 (记者 韩艺嘉 华青剑)8月30日晚间,申万宏源(000166.SZ)发布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今年上半年,申万宏源实现营业收入104.84亿元,同比增长72.5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02亿元,同比增长54.9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1.90亿元,同比增长55.7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54.83亿元。
截至2019年6月末,申万宏源的资产总额为3790.47亿元,同比增长9.01%;负债总额为2969.78亿元,同比增长7.39%;资产负债率为72.52%,较2018年末减少2.71个百分点。
2019年上半年,申万宏源主营业务分类别情况中,企业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机构服务及交易业务、投资管理业务四类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均有所增长。
报告期内,申万宏源企业金融业务营业收入为11.54亿元,同比增长38.45%,营业利润率比上年同期上升3.70个百分点;其中投资银行业务营业收入为5.75亿元,同比增长32.54%,营业利润率比上年同期上升0.89个百分点;本金投资业务营业收入为5.78亿元,同比增长44.88%,营业利润率比上年同期上升5.01个百分点。申万宏源个人金融业务营业收入为37.46亿元,同比增长8.06%,营业利润率比上年同期上升2.49个百分点;机构服务及交易业务营业收入为48.10亿元,同比增长355.76%,营业利润率比上年同期下降13.63个百分点;投资管理业务营业收入为7.75亿元,同比增长7.68%,营业利润率比上年同期下降2.01个百分点。
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2019年上半年,申万宏源共完成A股股权融资项目4个,融资金额48.57亿元;并购重组交易家数2家,交易金额151.83亿元;企业债主承销项目11家,主承销金额57.39亿元;公司债主承销项目29家,主承销金额187.42亿元;场外业务一级市场推荐挂牌项目3个,定向增发项目22家次。
据记者统计,今年上半年,申万宏源未保荐IPO企业过会。
9月5日,申万宏源保荐的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过会,这是申万宏源2019年保荐的第一家过会企业。
另外,今年截至目前,申万宏源共保荐1企业登陆科创板。6月5日,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的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2019年上半年,申万宏源信用减值损失2.73亿元,上年同期为0.9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0.36%。申万宏源表示,信用减值损失增长主要由于股票质押业务减值损失增加所致。
其中,申万宏源融出资金信用减值损失1.09亿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信用减值损失1.96亿元,债权投资信用减值损失2034.31万元,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损失4944.25万元。
截至2019年6月30日,申万宏源共有员工13455人(含证券经纪人3710人),其中,申
万宏源集团105人,申万宏源证券12816人,其他子公司534人。
截至2019年6月30日,申万宏源应付职工薪酬为27.31亿元,上年末为27.38亿元,比上年减少0.07%。
2019年上半年,申万宏源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27.84亿元,上年同期为30.95亿元。
截至2019年6月末,申万宏源及子公司涉及诉讼5起,共涉及金额7.32亿元。其中,申万宏源涉及3起股票质押诉讼,共涉及本金3.72亿元。
第一起为公司诉湖南高新创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涉及本金2.31亿元。2016年7月,公司与湖南高新创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湖南高新创投”)签订了质押式证券回购协议,约定由公司作为融出方,湖南高新创投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据协议的约定,湖南高新创投以其持有的7234.00万股沪市股票“新五丰”(证券代码:600975)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分5笔向公司融入了合计2.5亿元的资金。2018年5月2日,湖南高新创投履约保障比例跌至138.01%,低于约定的140%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湖南高新创投未依约履行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最低值以上;且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到期利息及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已构成违约。2018年8月,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湖南高新创投承担违约责任,诉讼标的本金为2.31亿元人民币。2018年10月公司收到湖南高新创投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同年12月收到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书,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2019年4月30日,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湖南高新创已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清偿本金和利息。2019年5月8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9年5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本案结案。
第二起为公司诉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涉及本金5000.00万元。2017年3月,公司与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南重工”)签订了质押式证券回购协议,约定由公司作为融出方,中南重工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据协议的约定,中南重工以其持有的585万股“中南文化”股票(证券代码:002445)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公司融资5000万元;后中南重工向公司补充质押股票215万股,故中南重工合计向公司质押“中南文化”股票800万股(后经送转股,数量增至1360万股),并均已办理质押登记。2018年6月12日,中南重工履约保障比例跌至133%,低于约定的140%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中南重工未依约履行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最低值以上的义务,且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到期利息的行为,构成违约。2018年8月,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中南重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讼标的本金为5000.00万元人民币。2019年2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1)中南重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未偿还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2)中南重工不履行上述第(1)项付款义
务的,公司可与中南重工协议,以其持有的1360万股“中南文化”股票及现金红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1)付款义务的部分归中南重工所有,不足部分由中南重工清偿。一审判决已生效,中南重工未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公司已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截止报告期末,本案处于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起为公司诉彭朋、韦越萍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涉及本金9146.00万元。2016年8-9月,公司与彭朋签订了质押式证券回购协议,约定由公司作为融出方,彭朋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据协议的约定,彭朋以其持有的共计2600万股深市股票“东方网络”(证券代码:002175)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分两笔向公司融入合计1.3亿元的资金。韦越萍作为彭朋的配偶,于2016年8月事先书面同意了彭朋进行上述交易,且于2017 年书面表明其愿意与彭朋共同承担相关融资负债。后彭朋向公司补充质押合计500万股“东方网络”股票。经部分解除质押,公司仍对彭朋持有的3100.00万股“东方网络”股票依法享有质权。2018年4月17日,因“东方网络”股票收盘价跌至5.6元/股,导致协议项下2 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均已低于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彭朋、韦越萍未依约履行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最低值以上的义务,且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到期利息的行为,构成违约。2018年8月,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彭朋、韦越萍承担违约责任,诉讼标的本金为9146.00万元人民币。2019年3月22日,本案一审开庭审理。2019年7月18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公司偿付回购款9146.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2)被告未履行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的,公司可与被告彭朋协议以质押的30,999,990股“东方网络”股票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股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继续清偿。
第四起为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诉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等信托贷款违约案,涉及本金3亿元。2016年申万创新投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申万创新投交付信托资金合计人民币3亿元于光大信托公司,指令其向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中科龙轩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作为出质人,将其在《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2013年基础设施融资建设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项下对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享有各期应收账款质押给光大信托公司。后中科建设到期未支付相应利息,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构成违约。2018年9月,光大信托公司向中科建设发出《提前还款通知函》,宣告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于2018年9月13日构成加速到期。同日,光大信托公司与申万创新投合意终止信托,并将其基于相关债权及担保权利等全部权利转让于申万创新投。
2018年9月18月,申万创新投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决:(1)中科建设向申万创新投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利息、支付罚息、律师费,且中科龙轩对前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2)申万创新投行使应收账款质权,有权就中科龙轩向申万创新投出质的其对海安开发区管委会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3)中科建设、中科龙轩和海安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承担全部诉讼、保全费用。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开庭。
第五起为公司诉上海周贤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涉及金额6033.16万元。2011年5月,公司与上海周贤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周贤房产”)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其拆迁公司房屋,并于2014年交付置换的动迁安置用房,但至2017年10月,周贤房产多次延迟交付拆迁安置房,并由于经营不善及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等原因,陷入经营困难。
2017年10月27日,公司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周贤房产,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周贤房产:(1)交付合同约定的动迁房,或按市价补偿房款人民币9168万元;(2)继续提供临时过渡用房;(3)支付违约金158.32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7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财产保全通知书,法院已根据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名下部分土地、房产及银行账户。2018年1月11日,本案证据交换。2018年12月4日本案一审开庭审理。2019年1月7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包括:(1)公司与周贤房产签订的《动拆迁房屋置换及经济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2)周贤房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房屋经济损失6033.16万元(该金额按房产评估单价计算);(3)周贤房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按每月21.44万元的标准自2018年4月1日期至周贤房产履行上述第2项判决主文之日止的过渡房租金;(4)周贤房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按每月6316元的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周贤房产履行上述第2项判决主文之日止的过渡房物业费;(5)周贤房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公司房屋违约金158.32万元。同时,周贤房产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2019年2月,一审判决生效。2019年3月29日,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处于强制执行程序。
申万宏源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发起的诉讼1起,共涉及本金5000万元。2016年5月18日,公司作为宏源证券光宏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之管理人,接受委托人之委托,因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债券违约,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债券本金人民币5000.00万元、利息272.00万元以及违约金130.64万元,并承担相关律师服务费及诉讼费用。该案件已于2016年7月25日开庭。2017年9月,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山水水泥支付债券本金5000万元、利息272万元、逾期兑付违约金594.5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山水水泥未上诉,一审判决(2016)鲁01民初 1160号已生效。委托人与山水水泥进行和解谈判,并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3月,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结案。
由于公司为宏源证券光宏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仅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该资产管理计划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2019年上半年,申万宏源前十名股东中,三股东质押合计9.40亿股。其中第五大股东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质押5.62亿股,期末持股数量为11.25亿股,持股比例为4.49%;第六大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质押6750.00万股,期末持股数量为9.99亿股,持股比例为3.99%;第八大股东新疆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质押3.10亿股,期末持股数量为5.71亿股,持股比例为2.28%。
报告期内,申万宏源第三大股东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增持25.04亿股,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为10.00%;第八大股东新疆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减持4898.03万股,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为2.28%;第九大股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深减持2.47亿股,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为0.99%。
据2019年半年报,截至2019年6月31日,申万宏源共收到4张罚单,合计处以93万元罚款。
2019年6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前员工周乐出具了《关于对周乐采取自律措施的决定》【2019】5 号,认定周乐作为雅百特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承揽人,在该项目现场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信息,未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决定对周乐作出注销执业证书(一般证券业务),并在三年内不受理执业注册申请的纪律处分。目前,周乐已离职。
2019年6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员工肇睿、罗霄出具了《关于对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认定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其时任项目主办人肇睿、罗霄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切实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发现并纠正公司财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并审慎出具核查意见,对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对时任项目主办人肇睿、罗霄予以通报批评。
2019年6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向湖北分公司及负责人刘丹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于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21日对分公司检查时,发现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以及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分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同时,刘丹作为分公司总经理及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决定对刘丹处以9000元罚款。
2019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向江西分公司及负责人詹立能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江西分公司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送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上述问题属“情节严重”的情形,决定对江西分公司责令六个月内改正,并处以78万元罚款。同时,江西分公司总经理、反洗钱工作领导工作组组长詹立能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处以2.4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6月19日,申万宏源一天两登监管黑榜,但另一事件并未在半年报披露。据记者查询,上交所在2019年6月18日对圣济堂及实控人兼董事长丁林洪、财务总监吴善华给予通报批评。而作为赤天化收购圣济堂的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及项目主办人肇睿、罗霄,由于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切实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发现并纠正公司财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并审慎出具核查意见,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交所在6月19日对上述二人予以通报批评。
此外,2019年,申万宏源也划入了被降级券商之列。2019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19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申万宏源评级为A。相较于2018年的AA评级,申万宏源下降1级。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管理水平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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