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银村镇银行年内二度违法遭罚 未按规识别客户身份
北京8月29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玉银罚字〔2019〕3号、〔2019〕4号、〔2019〕5号)显示,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2名管理责任人员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对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对2名管理责任人员各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据记者查询发现,2019年2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玉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1号)显示,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被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贷款调查和支付管理不到位,违规发放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超小额贷款以降低户均贷款余额,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不尽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 标签:
- 编辑:兰心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