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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创基金违规吃警示函 1.85亿私募资金未按协议投用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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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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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8月1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9号)显示,宁夏锋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创基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经查,基金产品宁夏锋创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6年5月完成备案,实缴出资额2.34亿元,向5家项目公司进行投资,但其中2家被投项目公司涉及1.85亿元募集资金未按协议约定投入使用,公司未及时发现上述问题并向投资者披露,且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锋创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锋创基金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及自律监管规则,加强内部管理和合规运作,关注经营风险,采取风险防范或控制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宁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宁夏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锋创基金的合规经营运作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以及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锋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宁夏锋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基金产品宁夏锋创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6年5月完成备案,实缴出资额23,412万元,向5家项目公司进行投资,但其中2家被投项目公司涉及18,500万元募集资金未按协议约定投入使用,公司未及时发现上述问题并向投资者披露,且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以及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及自律监管规则,加强内部管理和合规运作,关注经营风险,采取风险防范或控制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合规经营运作情况。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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