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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金信村镇银行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报送境外交易信息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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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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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7月4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凉汇检罚决字【2019】1号)显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共有19笔、5.44万元人民币境外消费,234笔、44.54万元人民币境外提现,未按规定报送“交易货币币种”和“交易货币金额”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第五条、《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第六章。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凉山州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报送要求

  发卡行应按照外汇局规定的要素和格式(详见附件1《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一)发卡行应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因冲正、错报等原因导致报送信息有误和漏报,发卡行应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并补报正确信息。

  (二)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实行零报送制度。凡是开通银行卡境外交易功能的发卡行,均应按要求报送信息,未发生境外交易应进行零报送。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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