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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旅游控股股东遭强平信披不及时 吃证监局警示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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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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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5月31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19〕14号)显示,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大集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旅游”,代码000796.SZ)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平仓减持且距离首次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不足15个交易日,被陕西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记者查询,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28亿,占比28.35%,为凯撒旅游控股股东。

  经查,凯撒旅游2019年3月21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的提示性公告》,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大集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2019年3月25日至3月28日期间发生的平仓减持,距离首次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不足15个交易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十四条,陕西监管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大集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大集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3月21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的提示性公告》,你们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2019年3月25日至3月28日期间发生的平仓减持,距离首次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不足15个交易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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