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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大叔打球受伤!向14岁少年索赔13万!法院判决出来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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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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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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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对抗激烈的运动都有受伤的风险,篮球也是如此。在争抢时伤到对手或自己的事,相信各位打球时或多或少都碰上过。如果两方认识,后续处理那还好说,可要是上场前素不相识的话,这真会变成一个大问题。

之前广州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事故。40岁的谢某和14岁的小袁并不相识,两人一同加入了一场3对3的比赛。一次对位时,谢某不慎摔倒,致左腕受伤。小袁母亲随即开车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谢某最后被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左肘韧带创伤性撕裂,需静养1-2月,术后1年才能取出固定物。住院期间,小袁母子为其垫付了2.3万余元的医药费。谢某出院后,自行委托鉴定,被评为9级伤残。

之后双方因为赔偿问题起了纠纷,谢某就将小袁母子告上法庭,索赔13万元。小袁母子不甘示弱 ,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谢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

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决,没有证据证明事故是因小袁恶意冲撞导致,应属意外范畴。结合篮球自身特点,本案中小袁并不存在过错,但应给予适当人道赔偿,因此垫付的2.3万医药费不予退回。

谢某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依旧维持原判。其实这样的球场纠纷并不是第一次发生了。2019年,14岁少年小张在和同学打球时撞上篮球架底座,致其骨折,无法赴美参加某运动品牌与NBA球队合作的训练营。

没想到小张竟以无法进入NBA为由,状告球馆索赔485万元!最后经法院判决,球馆方赔偿小张2300余元。其实篮球本身就存在风险,正常对抗都有可能受伤,大家在运动前,也要考虑自身情况、场地环境和对手等因素,对自己进行保护。

关于运动时受伤的赔偿问题,明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可如果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一分不能少。简单来说,如果我们是意外受伤,对方不需要赔偿,但道义上应当给予帮助。如果是被人故意弄伤,一定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让他得到应有的惩罚。

最后教主也想在这里倡议,大家打球时的动作幅度要适度,保护好自己和他人。开开心心地安全运动,才能好好享受篮球带来的快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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