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去年净利下降分红0.8亿 涉33起诉讼拟募53亿
近日,中原证券(601375.SH)发布2019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中原证券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23.7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3.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822.27万元,同比下降11.50%。
3月31日,中原证券在发布业绩快报同时,还发布了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将拟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55亿元调整为52.5亿元,发行对象由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调整为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价格由不低于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0%调整为不低于80%,同时锁定期由原来的36个月、12个月缩短为18个月、6个月。
根据证监会公布2019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中原证券2019年级别为BBB。2017年和2018年中原证券评级分别为A级和C级。
2019年营收增长43% 净利润下降11%
3月31日,中原证券披露2019年业绩快报,公司去年实现营业收入23.73亿元,同比增长43.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22.27万元,同比下降11.50%。
中原证券2019年业绩快报显示,公司经纪业务营业收入13.92亿元,占营业收入的58.69%,同比上升48.53%,营业利润率同比减少11.25个百分点;投行业务营业收入2.09亿元,占营业收入的8.82%,同比上升145.92%,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51.50个百分点。
投资管理业务营业收入1.98亿元,占营业收入的8.34%,同比下降11.55%,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16.91个百分点;自营业务营业收入4.21亿元,占营业收入的17.76%,同比上升404.30%,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48.37个百分点。境外业务营业收入-1.78亿元,占营业收入的-7.51%;总部及其他业务营业收入4.32亿元,占营业收入的18.21%,同比增加77.80%,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77.93百分点。
而在首发上市保荐业务方面,2019年中原证券颗粒无收,没有一家保荐企业完成上市。
财务状况方面,2019年末,中原证券总资产为435.70亿元,较上年末421.55亿元增加14.15亿元,增幅3.36%。其中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及存出保证金占总资产的比率为28.10%, 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为42.53%,融出资金占总资产的比率为13.91%,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占总资产的比率为0.56%,长期股权投资占总资产的比率为2.5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为6.94%,其他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为5.42%。2019年中原证券应付职工薪酬为4.79亿元。
2019年末公司总负债330.72亿元,较上年末308.80亿元增加21.92亿元,增幅7.10%。其中代理买卖证券款占总负债的比率为26.90%,应付债券、应付短期融资款占总负债的比率为27.45%,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占总负债的比率为26.37%,银行借款占总负债的比率为4.78%,拆入资金占总负债的比率为7.14%,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占总负债的比率为3.37%,应付薪酬、税金、其他负债等占总负债的比率为3.99%。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原证券扣除代理买卖证券款的资产负债率为69.73%,同比增加1.41个百分点。
2019年12月3日,公司实施了上半年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869,070,7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包括A股股东及H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7738.14万元(含税)。
计提信用减值准备3.50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中原证券2019年计提各项信用减值准备共计3.50亿元,其中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1.77亿元,债权投资减值准备1.22亿元。
上述资产减值中占比较高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对应的是股票质押风险。
2019年8月28日,中原证券公告披露,2019年上半年计提各项信用减值准备共计人民币8036.62万元,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7784.02万元,主要是公司对涉及神雾节能(000820.SZ)的股票质押业务计提减值准备人民币 7857.30 万元,以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规模下降等原因转回减值准备人民币 73.28 万元。
2019年10月31日,中原证券公告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人民币6951.09万元,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5908.82万元,主要是公司对涉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820.SZ,该股票已被实施*ST)、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21.SZ)、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70.SZ)、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71.SZ)的股票质押业务计提减值准备人民币 5918.95 万元,以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规模下降等原因转回减值准备人民币10.13 万元。
2020年3月31日,中原证券公告披露,2019年第四季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人民币19,982.11万元,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4049.21万元,债券投资11,196.10万元,委托及委托贷款4078.27万元。
2019年第四季度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主要是公司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147.SZ,该股票已被实施 ST)的股票质押业务计提减值准备人民币 4133.73 万元,以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规模下降等原因转回减值准备人民币 84.52 万元。
2019年第四季度对债券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主要是子公司中州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所投资私募票据本金港币 13,965.32 万元,因票据发行人未能按期偿还本金,构成实质性违约,公司对其质押股权和其他可追偿资产预估可收回价值后,预计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存在差额。经测算,2019 年 10-12 月计提信用减值准备港币 8244.27 万元(按 2019 年度平均汇率折合人民币7259.29 万元),累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港币 8379.19 万元。
子公司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债权投资账面本金人民币 24,438.81 万元,因所投资的产品未能按期偿还本金,构成实质性违约,公司对可追偿资产预估可收回价值后,预计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存在差额。经测算,2019 年 10-12 月计提信用减值准备人民币 4887.76 万元,累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人民币 4887.76 万元。 其他项目共计转回减值准备人民币 950.95 万元,主要是债权投资规模下降等原因所致。
2019年第四季度对贷款及委托贷款计提减值准备 ,主要是子公司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两笔贷款余额共计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因出现逾期,已发生信用减值。结合其信用状况和经营情况,将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确认为减值损失,经测算,两笔业务2019年10-12月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共计人民币3767.96万元,累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共计人民币6841.08万元。
33起诉讼涉及金额超14亿元
除了股票质押风险,中原证券还面临诉讼缠身的问题。根据2019年12月2日中原证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中原证券及子公司对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共计33起,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14.03亿元。
其中涉案金额较大案件共有4起,合计诉讼金额9.57亿元,其余29起诉讼合计金额4.46亿元。
第一起为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2019)豫01民初1407号),诉讼金额1.06亿元。原告为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蓝海”),被告为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益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河南中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盛之峰实业有限公司、葛洪涛、徐香红、徐增才。
2017年2月20日,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益置业”)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共同签署《信托贷款合同》(豫中信字(2016)第251-1号)。中益置业以其合法持有的郑州市高新区银屏路5号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向中原信托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葛洪涛、徐香红、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增才、河南中益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河南中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盛之峰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州蓝海为上述信托计划受益人。
截至2019年4月25日,中益置业向中原信托偿还贷款本金共计2031.00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为9969.00万元。因中益置业自2018年12月21日起未能按照约定向中原信托支付贷款利息,已构成根本违约。
郑州中院于2019年5月22日受理该案件,并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豫0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益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州蓝海偿还信托贷款本金99,690,000元及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的利息4,848,753.75元、复利136,931.4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用总计以99,6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第二起为柯文托、柯金治、施凯华及福建省优雅环保壁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2019)闽05民初1874号),诉讼金额1.72亿元。原告为中州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国际”),被告:柯文托、柯金治、施凯华、福建省优雅环保壁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雅壁纸”)。
2018年11月1日,优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源控股”)与中州国际签订《票据购买协议》,柯文托与中州国际签署《连带保证合同》。根据该协议,中州国际购买优源控股发行的港币2亿元票据,优源控股应于票据到期日全额向中州国际支付票据的本金及应计和未付利息。柯金治、施凯华及优雅壁纸为该票据融资出具了还款承诺函。
因优源控股未能在最后付款日期全额支付票据本金及利息,中州国际依法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柯文托、柯金治、施凯华、优雅壁纸对优源控股欠付中州国际《票据购买协议》项下本金及相应利息港币190,629,363.14元,向中州国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柯文托、柯金治、施凯华、优雅壁纸对优源控股应当赔偿中州国际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翻译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向中州国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柯文托、柯金治、施凯华、优雅壁纸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泉州中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该案件,并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闽05民初18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柯文托、柯金治、施凯华及优雅壁纸名下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72,109,217.04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2019年10月31日,中州国际接到泉州中院通知,中州国际诉柯文托、柯金治、施凯华及优雅壁纸保证合同纠纷案((2019)闽05民初1874号)定于2019年12月10日开庭审理。
第三起为柯文托、柯金珍保证合同纠纷((2019)闽05民初1875号),诉讼金额2.47亿元。原告为中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国际投资”),被告为柯文托、柯金珍。
2017年10月16日,优源控股、柯文托与中州国际投资签订《可转换债券认购协议》,柯文托及柯金珍分别与中州国际投资签订《担保协议》。根据该协议,中州国际投资认购由优源控股发行的港币2亿元可转换债券。
因优源控股未能在最后付款日期全额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州国际投资依法向泉州中院起诉,请求判令如下:(1)判令柯文托对优源控股欠付中州国际投资可转换债券本金港币2亿元及相应利息、额外补偿款港币69,534,246.60元,向中州国际投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柯金珍对优源控股欠付中州国际投资可转换债券本金港币2亿元及相应利息、额外补偿款港币69,534,246.60元,向中州国际投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柯文托、柯金珍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泉州中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该案件,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闽05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柯文托、柯金珍名下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246,884,016.93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2019年10月30日,中州国际投资接到泉州中院通知,中州国际投资诉柯文托、柯金珍保证合同纠纷案((2019)闽05民初1875号)定于2019年12月10日开庭审理。
第四起为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合同纠纷案((2019)豫01民初2323号),诉讼金额4.32亿元。原告为中原证券,被告为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
2015年8月28日,公司与科迪集团签订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合同编号:20150007,以下简称“业务协议1”)。2015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初始交易)》(合同编号:20150013,以下简称“初始交易协议1”)。协议生效后,公司依约向科迪集团融出资金人民币300,000,000.00元(科迪集团于2017年7月26日部分还款94,991,738.00元,待购回金额为205,008,262.00元),
科迪集团将持有的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70,以下简称“科迪乳业”)股票6,498万股(经转增、解质押后)质押给公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票质押登记。
2016年9月7日,公司与科迪集团签订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合同编号:20150007-1,以下简称“业务协议2”)。2016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初始交易)》(合同编号:20160045,以下简称“初始交易协议2”)。协议生效后,公司依约向科迪集团融出资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科迪集团将持有的科迪乳业股票3,762万股(经转增后)质押给公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票质押登记。
根据公司和科迪集团签订的业务协议1和初始交易协议1,科迪集团质押的科迪乳业股票,按照2018年1月31日收市价格计算,闭市后履约保障比例为138.58%,低于双方约定的平仓线,科迪集团未按照约定在次一交易日13:00前采取履约保障措施,使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超过警戒线,科迪集团已构成违约。
根据公司和科迪集团签订的业务协议2和初始交易协议2,科迪集团所持科迪乳业公司股票,按照2018年2月1日收市价格计算,闭市后履约保障比例为153.62%,低于双方约定的平仓线,科迪集团未按照约定在次一交易日13:00前采取履约保障措施,使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超过警戒线,科迪集团再次构成违约。
公司依法向郑州中院起诉,请求判令如下:(1)判令科迪集团偿还公司融资本金人民币305,008,262.00元;(2)判令科迪集团以融资本金人民币205,008,26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向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16,801,655.01元,以及以融资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向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11,123,287.67元;(3)判令科迪集团以人民币205,008,262.00元融资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向公司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65,295,131.45元,以及以人民币100,000,000.00元融资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向公司支付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31,800,000.00元;
(4)判令科迪集团向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630,000.00元;(5)判令公司有权对科迪集团质押给公司的共计10,260万股科迪乳业股票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至第4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科迪集团承担诉讼费等一切诉讼费用。
郑州中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受理该案,开庭时间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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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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