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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券对一营业部柜员转岗 员工消极对待被辞退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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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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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显示,广州证券将一名营业部柜员以不能胜任为由转岗为客户经理,该名员工消极对待公司转岗最终被公司辞退。双方因此对簿公堂,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及补薪,两审均被法院驳回。

  官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进入广州证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9月2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7年1月1日续签了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官春艳月工资为6,632元。

  2018年4月9日,广州证券向官某某发出员工转岗前培训通知书。通知书中称,官某某过往一年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上海某某路证券营业部柜员的岗位工作,并且拒绝提交2017年度员工绩效考核的自评材料,属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的过失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有关规定,提出劝勉。

  通知书中还表示,鉴于你无法再担任柜员岗工作的事实,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安排你转岗客户经理,转岗前务必参加营业部客户经理的岗前培训,培训通过后的次日起调往新岗工作,转岗后的薪资待遇按客户经理标准执行。请官某某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现柜台岗位工作交接完毕并前往营销总监处报到,并按时参加客户经理岗前培训。逾期未报到或缺席培训的按公司缺席认定为旷工,公司有权按员工违纪进行相应处理”。

  官春艳收到通知后于4月11日以书面形式向广州证券公司提出异议,但未参加培训,也未至新岗位报到。2018年5月31日,广州证券公司向官春艳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2018年4月11日至5月31日,官某某逾期未报到和缺席培训,合计旷工15天。公司决定于6月1日起与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请官某某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职手续。

  2018年7月26日,官某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恢复劳动关系;2、按每月6,632元标准支付2018年6月2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仲裁要求广州证券:1、恢复与官某某的劳动关系;2、按照6,632元标准支付2018年6月2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

  对于上诉仲裁结果,双方均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证券要求驳回仲裁中的所有结果,官某某则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且按照7879.6元/月支付欠薪。

  一审法院查明,官某某收到转岗通知后,除请假外,仍去公司原座位出勤。法院认为广州证券可以调整官某某的工作岗位,官某某应予服从。单2018年4月25日至27日期间,官某某仍至原岗位出勤,这三日未参加新岗位岗前培训,系双方对调岗存在分歧所致,并且也在积极寻求解决,因此广州证券扣除三日工资依据不足。同时,一审法院还认为,官某某在2018年4月9日收到广州证券发送的通知书之后,直至2018年6月1日劳动合同解除之日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官某某拒绝服从公司的安排,官某某该行为确系存在不当之处,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也有违基本劳动纪律。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广州证券无需与官某某恢复劳动关系,也无需按照6632元/月标准支付官某某自2018年6月2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驳回官某某的诉讼请求。

  官某某提出上诉,坚持其在一审中提出的诉求。

  二审法院认为,官某某在接到转岗通知后,既未进行岗位交接,也没有到岗位报道,而是采取一种消极的办法,虽然除病假之外处于出勤状态,但没有任何实际工作。官某某在长达一个月多月的时间内,拒绝服从广州证券公司的安排,既不参加新岗位岗前培训,也未至新岗位报到,其行为存在不当之处,不仅严重违反了广州证券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有违基本劳动纪律。故广州证券据此解除与官春艳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合法解除。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说资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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