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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证券重庆营业部原负责人被认定不适当 因行贿获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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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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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2020〕5号)显示,经查,当事人代正琼在担任渤海证券重庆营业部负责人期间,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重庆安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湘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并通过上述2家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代正琼向证券监管机构隐瞒了上述重大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第88号令)第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天津证监局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认定代正琼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渤海证券重庆营业部全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东路证券营业部”,成立于2003年4月28日,2016年7月21日负责人由代正琼变更为褚鸣昆,2019年4月22日由褚鸣昆变更为周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3月1日,注册资本80.37亿人民币,安志勇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6.96%。

  重庆安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0日,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余德福,代正琼为大股东、实控人、最终受益人,持股比例95%。重庆湘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7日,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何永梅为法定代表人、小股东、执行董事,持股比例10%,大股东、实控人为代正芳,持股比例90%。

  当事人代正琼,女,本科学历,于2008年5月5日取得渤海证券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目前证书状态已为离职注销,备案日期为2019年5月18日。

  据新浪财经报道,渤海证券原重庆营业部总经理代正琼通过两家实控公司捞金1600万,并向国家工作人员多次行贿共计约350万元,构成单位行贿罪被逮捕。因在押期间举报同监舍在押人员藏毒,其获得立功减刑机会,被判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20万,目前代正琼已刑满释放。

  2014年上半年,代正琼利用渤海证券重庆营业部负责人的身份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时任重庆市九龙坡区区委常委、西彭园区党工委书记王某某,代正琼多次请托王某某帮助承接园区工程和融资业务,并许诺融资业务成功后拿出中介费的30%感谢王某某,王某某表示同意。后王某某向时任西彭园区投资公司董事长刘某某等人打招呼关照代正琼。代正琼以渤海证券名义居间介绍西彭开投与北京信托达成融资30亿元的信托融资协议,并分为多单元实施。

  2015年3月20日,刘某某代表西彭开投与北京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并约定第一单元融资5亿元,约定融资成本为12%,融资期限为3+1年,安誉资产每年收取融资额0.3%的服务费,逐年支付。2015年8月14日,第一单元5亿元资金支付到园西实业账上,北京信托将139.25万元融资服务费支付给安誉资产,代正琼支付刘某某5万元作为感谢。

  2016年1月18日,刘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将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中介费共计899.98万元支付给安誉资产。为表示感谢,代正琼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及劳力士手表一块(鉴定价值12.95万元),送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160万元及劳力士手表一块。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第88号令)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第88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谈话。证券公司选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限期更换人员。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一)证券公司或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

  (四)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公告义务;

  (六)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遵守承诺;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八)自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所推荐的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

  (九)所出具的推荐意见存在虚假内容;

  (十)对公司及其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十一)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代正琼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津证监措施〔2020〕5号

  代正琼:

  经查,你在担任渤海证券重庆营业部负责人期间,通过你实际控制的重庆安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湘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并通过上述2家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你向证券监管机构隐瞒了上述重大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第88号令)第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认定代正琼(身份证号:510225 ******** 7740)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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