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兰德武汉分公司被责令改正 公司负责人变动未及时报备
中国网财经1月13日讯 湖北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新兰德”)武汉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深圳新兰德武汉分公司负责人及投资顾问人员变动未及时报备。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深圳新兰德武汉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负责人及投资顾问人员变动未及时报备。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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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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