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一营业部被责令改正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合规人员
中国网财经1月13日讯 湖北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证券”)武汉新华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申万宏源证券武汉新华路证券营业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客户开户档案填写不完整,部分与产品销售相关的明细档案丢失。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以及营业部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要求,反映营业部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显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是申万宏源证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100%。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新华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客户开户档案填写不完整,部分与产品销售相关的明细档案丢失。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以及营业部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要求,反映营业部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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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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