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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内控混乱 38岁营业部女总经理私刻公司印章诈骗巨额资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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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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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许静在工作期间,虚构民生证券投资理财、新三板投资理财、炒股等投资项目,使用私刻的公司印章,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因数额特别巨大,山西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对许静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明,许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08年8月至2015年8月,许静先后担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许静利用其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以帮助亲戚朋友炒股、理财,并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自2014年9月份起,许静虚构民生证券投资理财、新三板投资理财、炒股等投资项目,使用私刻的公司印章,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2017年8月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17〕晋刑终226号),认定许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立案侦查公告、裁判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许静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

  当事人许静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许静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15年底,民生证券受到了行政监管。证监会称: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原总经理涉嫌虚构新三板投资基金诈骗投资者,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大,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虽未发现民生证券参与有关诈骗活动,但民生证券存在营业部负责人把关不严、监督机制失效等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民生证券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责令暂停新开证券账户六个月,暂停期间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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