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券商因质押违规遭罚 联储证券被暂停质押业务9个月
12月20日,沪深交易所同时披露了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港证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联储证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宝证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盛证券”)共4家券商的纪律处分决定。
4家券商均因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遭罚。其中,申港证券、华宝证券、国盛证券被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3个月;联储证券处分最重,为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9个月。
决定书显示,国盛证券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未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制度,未落实合规经营要求。沪深交易所对国盛证券作出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3个月的处分,自2019年12月21日起(含当日)至2020年3月20日止(含当日),不得新增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
华宝证券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部分项目融资用途管理不严格。沪深交易所对华宝证券作出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3个月的处分,自2019年12月21日起(含当日)至2020年3月20日止(含当日),不得新增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
申港证券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部分项目融资用途管理不严格。沪深交易所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3个月的处分,自2019年12月21日起(含当日)至2020年3月20日止(含当日),不得新增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
联储证券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存在对部分项目融入方的尽职调查不到位、个别项目内部审核机制不完善、对融出资金的用途持续跟踪不及时等问题。沪深交易所对联储证券作出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9个月的处分,自2019年12月21日起(含当日)至2020年9月20日止(含当日),不得新增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沪深交易所均表示将记入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会〔2019〕499号)
当事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号),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国盛证券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未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制度,未落实合规经营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依据本所《会员管理规则》第12.1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3个月的处分,自2019年12月21日起(含当日)至2020年3月20日止(含当日),不得新增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
国盛证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请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提交。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对于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2月20日
关于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会〔2019〕500号)
当事人: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38号),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华宝证券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部分项目融资用途管理不严格。
华宝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依据本所《会员管理规则》第12.1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3个月的处分,自2019年12月21日起(含当日)至2020年3月20日止(含当日),不得新增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
华宝证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请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提交。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对于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2月20日
关于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会〔2019〕501号)
当事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81号),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联储证券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存在对部分项目融入方的尽职调查不到位、个别项目内部审核机制不完善、对融出资金的用途持续跟踪不及时等问题。
联储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依据本所《会员管理规则》第12.1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9个月的处分,自2019年12月21日起(含当日)至2020年9月20日止(含当日),不得新增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
联储证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请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提交。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对于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2月20日
关于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会〔2019〕502号)
当事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39号),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申港证券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部分项目融资用途管理不严格。
申港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依据本所《会员管理规则》第12.1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3个月的处分,自2019年12月21日起(含当日)至2020年3月20日止(含当日),不得新增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
申港证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请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提交。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对于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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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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